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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十一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2-6  来源:

 

闽语〔2007〕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语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福州举办第十一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送学员条件
    1.熟悉和拥护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爱普通话教学和推广工作。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工作实践,师范院校口语、普通话语音专兼职教师和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应优先选送,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3.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具有普通话水平一级证书。
    4.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培训时间:2007年2月25日——3月3日
    三、培训考核内容
    1.普通话水平测试介绍;
    2.普通话语音基础知识讲解;
    3.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评分标准解析;
    4.测试实例讲解;
    5.测试能力训练;
    6.汉语拼音测验、拟卷练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测试能力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考核。
    四、名额分配
    各设区市分别选送10——15名学员,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省广电局分别选送3——5名学员。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各地(单位)要从严掌握选送标准,选送学员应填写《学员登记表》(见附件1),由各设区市语委(各高校语委或省广电局人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各设区市语委(各高校语委或省广电局人事处)须详尽填写《学员报名表》(见附件2)。《学员登记表》、《学员报名表》请于2007年2月9日前送省语委办审核。
    2.学员报到时须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一级证书及复印件,并交2张1寸黑白照片、2张2寸黑白照片。
    3.请各地(单位)将本通知复印后发给学员本人,以便其做好入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带《现代汉语词典》)。
    4.本期培训班委托福建师范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承办,培训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5.省语委办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联系电话(传真):0591——87812256。
附件:1.福建省第十一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学员登记表
    2.福建省第十一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学员报名表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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