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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17  来源:

 

闽教人〔2007〕3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加强学校管理,构建和谐校园是当前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校园安全管理能力,为中小学生创造平安、卫生、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日前,教育部发出《关于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专题培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决定在全国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专题培训。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我省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专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 “校园安全”培训作为中小学校长学校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十一五”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并从组织管理、师资队伍和经费方面予以保证。
    二、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专题培训应有不少于3天的培训时间,培训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分校园安全、治安、交通、消防、卫生安全、意外伤害等专题,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中小学校长和负责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教育行政干部轮训一遍。
    三、我厅将在全省选择几个管理相对薄弱或学校安全管理条件差的地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省级专题培训。该培训将结合省级培训团队的建设,突出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薄弱地区的特点,由省教育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培训,以此推动全省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专题培训,是对中小学校长专门开展的一项培训,各设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将其列入今后中小学校长的常规培训,培训成绩存入学习档案。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培训机构应将其作为中小学校长专项培训规定内容在培训合格证上予以登记或发给培训证明,供校长考核、任用使用。
    五、省教育厅举办的“校园安全”专题培训,其培训经费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举办的“校园安全”专题培训所需经费,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各地应根据教育部《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做好培训规划和办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专题培训的通知》(教人厅函〔2006〕37号)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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