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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17  来源:

 

闽教基〔2007〕2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在我省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外来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人口逐年增加,在一些地区,外来人口数量甚至超过常住人口,涉及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已成为全省各地亟待解决的问题。去年以来,我省教育系统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在落实以输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以及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各设区市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中存在不平衡,在满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的公平,构建和谐社会,针对我省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健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管理机制是确保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关键。要从事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的角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与公安、财政、发改委、编办、劳动保障、工商、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要建立督导检查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检查督导范围,结合“对县督导”和“双高普九”等评估工作,加大监控力度。要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年度报告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绩效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促进工作的落实。
  二、落实保障政策,确保学校教学正常运转
  经费投入是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保障,也是当前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的重点问题。落实经费政策必须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的“输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要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要求,由输入地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按当地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向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办学经费。同时,要发挥我省民营、合资企业和海外华侨捐资助学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开展捐助,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贫困的农民工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落实编制政策必须认真贯彻《意见》中提出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由输入地教育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合理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师,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三、科学统筹规划,满足农民工子女入学需要
  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进程加速,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人口呈区域性增加,城区中小学教育资源紧缺和大班额现象突出,已成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瓶颈。根据《意见》中提出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请市、县(区)政府组织发改、教育、公安、计生等部门,在农民工密集并呈扩张趋势,且现有中小学校容量不足的地区开展专项调研,对当地人口发展以及人口流动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城市事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建与人口发展相匹配的中小学校,以缓解现有学校压力。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中,合理配置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外来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和教育资源,扩大中小学办学容量,保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四、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益
  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努力做到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是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关键环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就读片区,安排农民工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城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一律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加收借读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借读生。同时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两免一补”的范围,确保每一个农民工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和教师对农民工子女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维护教育公平;要针对农民工子女流动性大、学习基础相对薄弱的情况,主动关心帮助他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因材施教,使之尽早融入集体,跟上学习进度,使之不因学困而辍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子女学籍管理,完善学生流动过程的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制度,把握学生流向,实现有序管理,将保学控辍落到实处。
  五、关注留守儿童,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要进一步关心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身心健康,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建立留守儿童登记和档案制度,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了解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联系,强化班主任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机制,及时、有针对性地解决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针对留守儿童实际,开设生存教育、安全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地方和校本课程,提高他们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并建立关爱留守儿童的应急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要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结合正在实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将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起来,满足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广大农民子女的寄宿要求。进一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共同营造有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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