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面积指标,并参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第九条 学校规模和班级定员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初小为4班,30人/班;完小为6班、12班、18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中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二节 项目构成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体育器材室;完小设置普通教育、音乐教室、乐器室、自然教室、仪器准备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学生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师办公室)。
二、初中: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准备室、化学药品库、劳动技术教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微型计算机教室、微机辅助室、风雨活动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师办公室)。
第十二条 行政教学办公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教学办公室、少先队部室、值班室(兼单身教工宿舍);完小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
二、初中: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
第十三条 生活服务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教工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小设置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
二、初中:设置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
三、生活用房宜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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