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园规划建设用地应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科技用地等组成,并宜符合下利规定:
一、建筑用地
1、学校建筑用地应含建筑物首层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庭院式活动场地。
2、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初小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3,完小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7,初中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8。
二、体育运动场地
1、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含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2、初小4班和完小6班宜分别设置60m和100 m直跑道田径场一个;完小12班、18班均宜设置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12班、18班、24班宜分别设置200 m、250 m、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确无条件设置田径运动场的学校,最少应设置能满足全校学生进行体操、器械、球类以及小学低年级游戏等活动的场地,平均不少于4 m2/生。
三、绿化科技用地
1、学校绿化科技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2、初小可不设置集中绿地和科技园地。完小和初中宜设置集中绿地和科技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小不宜小于1.5 m2/生;初中不宜小于2 m2/生。
第三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均每生不宜低于表2规定。
平均每生用地面积(m2/生)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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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 |
学校规模 |
规划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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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小 |
4班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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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小 |
6班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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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班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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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班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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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中 |
12班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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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班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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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班 |
23 |
注:①小学、初中住校生比例分别大于第二十五条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二款的,可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的建筑用地面积。
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厂用地、自行车存放用地(1m2/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③初小、完小附设学前班的,可相应增加学前班用房的建筑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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