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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活动场类型
表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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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类型 |
面积 ㎡ |
净高 m |
使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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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中学、中师、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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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
360 |
不低于6.0 |
1~2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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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甲) |
650 |
不低于7.0 |
- |
容1~2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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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乙) |
760 |
不低于8.0 |
- |
容2~3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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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
1000 |
不低于8.0 |
- |
容2~4班 |
第3.10.3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三、体育教师更衣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
第十一节 图书阅览室
第3.11.1条 图书阅览室宜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及管理员办公室(兼借书处)。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
四、学生阅览室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12;中师、幼师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第3.11.3条 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第十二节 教师办公室、休息室
第3.12.1条 教师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宜有利于备课及教学活动。
第3.12.2条 教学楼中宜每层或隔层设置教师休息室。
第3.12.3条 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等。第四章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第一节行政办公用房
第4.1.1条行政用房宜设党政办公室、会议室、保健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和总务仓库等。
第4.1.2条 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 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保健室的大小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和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
二、小学保健室可设一间;中学、中师和幼师保健室宜分设为两间,根据条件可设观察室。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二节 生活服务用房
第4.2.1条 生活服务用房宜设厕所、淋浴室、饮水处、教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自行车棚。
(Ⅰ)厕所、淋浴室
第4.2.2条 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第4.2.4条 当有条件时,学校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
学校水冲厕所应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排气管道。
第4.2.5条 教学楼内厕所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不影响环境卫生。在厕所入口处宜设前室或设遮挡措施。
第4.2.6条 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90人应设一个洗手盆(或600mm长盥洗槽)计算。
第4.2.7条 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淋浴室、更衣间内应设排气管道。
(Ⅱ)饮水处
第4.2.8条 教学楼内应分层设饮水处。宜按每50人设一个饮水器。
第4.2.9条 饮水处不应占用走道的宽度。
(Ⅲ)学生宿舍
第4.2.10条 学生宿舍宜由居室、管理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及清洁用具室组成。
第4.2.11条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第4.2.12条 学生宿舍的居室,应设贮藏空间,每室居住人数不宜多于7~8人。
第4.2.13条 学生宿舍应设晒衣设施。
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4.2.14条 宿舍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12人占600mm长度计算;室内应设污水池及地漏。
第4.2.15条 宿舍的女生厕所应按每12人设一个大便器(或长1100mm大便槽)计算,男生厕所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500mm长小便槽计算。厕所内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中学、中师、幼师的女厕所内,宜设有女生卫生间。
(Ⅳ)食堂
第4.2.16条 餐厅和厨房的人流,气味和运输路线,均不得干扰教学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4.2.17条 食堂的餐厅和厨房,应设部分走读生吃午饭、热饭和课间加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