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第5.1.1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主要房间使用面积指标
表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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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
按使用人数计算每人所占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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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普通中学 |
中等师范 |
幼儿师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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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室 |
1.10 |
1.12 |
1.37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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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 |
- |
1.80 |
2.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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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教室 |
1.57 |
- |
- |
- |
|
史地教室 |
- |
1.80 |
2.00 |
2.00 |
|
美术教室 |
1.57 |
1.80 |
2.84 |
2.84 |
|
书法教室 |
1.57 |
1.50 |
1.94 |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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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室 |
1.57 |
1.50 |
1.94 |
1.94 |
|
舞蹈教室 |
- |
- |
-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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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教室 |
- |
- |
2.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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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
1.57 |
1.80 |
2.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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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附属用房 |
0.75 |
0.87 |
0.95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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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教室 |
- |
1.22 |
1.37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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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班教室 |
1.00 |
1.00 |
1.00 |
1.00 |
注:①本表按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中师、幼师每班40人计算。
②本表不包括实验室、自然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的附属用房面积指标。
③本表普通教室的面积指标,系按中小学校课桌规定的最小值,小学课桌长度按1000mm、中学课桌长度按1100mm测算的。
第5.1.2条 一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二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第5.1.3条 实验室设实验员室时,其使用面积每人不应小于4.5㎡。
第5.1.4条 阅览室的使用面积应按座位计算,教师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2.1㎡,学生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1.5㎡。
第5.1.5条 教员休息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教师办公室每个教师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
第5.1.6条 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计算。
学生宿舍贮藏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生为0.10~0.12㎡计算。
第二节 层数、净高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主要房间净高
表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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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
净高(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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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室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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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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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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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教室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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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辅助用房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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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及服务用房 |
2.80 | 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第三节 建筑构造
第5.3.1条 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二、有通风要求的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三、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四、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六、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第5.3.3条 严寒地区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语言教室应做防尘地面.舞蹈教室宜做有弹性的架空木地板地面。
第5.3.4条 学校用房墙裙的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第5.3.5条 三层以上的教学楼,宜设垃圾管道。
第5.3.6条 采暖地区教学用房的散热器宜暗装,并宜设散热器罩。
主要房间墙裙高度
表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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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
墙裙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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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门厅、走道、楼梯间 |
1.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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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操场、舞蹈教室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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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饮水间、盥洗室、保健室、食堂和厨房 |
1.2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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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浴室 |
1.80~2.00 |
第六章 交通与疏散
第一节 门厅
第6.1.1条 教学楼宜设置门厅。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第二节 走道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2条 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三节 教学楼楼梯
第6.3.1条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第6.3.2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0°。
第6.3.3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四节 安全出口
第6.4.1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第6.4.2条 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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