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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五)

发布时间:2005-10-21  来源:

 

  第五章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第5.1.1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主要房间使用面积指标

表5.1.1

 房间名称

 按使用人数计算每人所占面积(㎡)

 小学

 普通中学

 中等师范

 幼儿师范

 普通教室

 1.10

 1.12

 1.37

 1.37

 实验室

 -

 1.80

 2.00

 2.00

 自然教室

 1.57

 -

 -

 -

 史地教室

 -

 1.80

 2.00

 2.00

 美术教室

 1.57

 1.80

 2.84

 2.84

 书法教室

 1.57

 1.50

 1.94

 1.94

 音乐教室

 1.57

 1.50

 1.94

 1.94

 舞蹈教室

 -

- 

 -

 6.00

 语言教室

 -

 -

 2.00

 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1.57

 1.80

 2.00

 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附属用房

 0.75

 0.87

 0.95

 0.95

 演示教室

 -

 1.22

 1.37

 1.37

 合班教室

 1.00

 1.00

 1.00

 1.00

  注:①本表按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中师、幼师每班40人计算。

    ②本表不包括实验室、自然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的附属用房面积指标。

    ③本表普通教室的面积指标,系按中小学校课桌规定的最小值,小学课桌长度按1000mm、中学课桌长度按1100mm测算的。

  第5.1.2条 一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二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第5.1.3条 实验室设实验员室时,其使用面积每人不应小于4.5㎡。

  第5.1.4条 阅览室的使用面积应按座位计算,教师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2.1㎡,学生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1.5㎡。

  第5.1.5条 教员休息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教师办公室每个教师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

  第5.1.6条 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计算。

  学生宿舍贮藏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生为0.10~0.12㎡计算。

  第二节 层数、净高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主要房间净高 

表5.2.2

 房间名称

 净高(m)

 小学教室

 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

 实验室

 3.40

 舞蹈教室

 4.50

 教学辅助用房

 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


 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第三节 建筑构造

  第5.3.1条 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二、有通风要求的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三、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四、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六、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第5.3.3条 严寒地区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语言教室应做防尘地面.舞蹈教室宜做有弹性的架空木地板地面。

  第5.3.4条 学校用房墙裙的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第5.3.5条 三层以上的教学楼,宜设垃圾管道。

  第5.3.6条 采暖地区教学用房的散热器宜暗装,并宜设散热器罩。

  主要房间墙裙高度

表5.3.4

房间名称

 墙裙高度(m)

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门厅、走道、楼梯间

1.00~1.20 

风雨操场、舞蹈教室

2.10

厕所、饮水间、盥洗室、保健室、食堂和厨房

1.20~1.50

淋浴室

1.80~2.00

  第六章 交通与疏散

  第一节 门厅

  第6.1.1条 教学楼宜设置门厅。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第二节 走道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2条 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三节 教学楼楼梯

  第6.3.1条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第6.3.2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0°。

  第6.3.3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四节 安全出口

  第6.4.1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第6.4.2条 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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