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室内环境
第一节 采光
第7.1.1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
表7.1.1
|
房间名称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玻地比1:6 |
规定采光系数的平面 |
|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 合班教室、阅览室 |
1.5 |
1:6 |
课桌面 |
|
实验室、自然教室 |
1.5 |
1:6 |
实验桌面 |
|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
1.5 |
1:6 |
机台面 |
|
琴房 |
1.5 |
1:6 |
谱架面 |
|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 |
1.5 |
1:6 |
地面 |
|
办公室、保健室 |
1.5 |
1:6 |
桌面 |
|
饮水处、厕所、淋浴 |
0.5 |
1:6 |
地面 |
|
走道、楼梯间 |
0.5 |
1:6 |
地面 |
注:①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纸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 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②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第7.1.2条 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第7.1.3条 房间内各表面应采用浅色的装修。室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房间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
表7.1.3
|
表面名称 |
反射系数数(%) |
|
顶棚 |
70~80 |
|
前墙 |
50~60 |
|
地面 |
20~30 |
|
侧墙、后墙 |
70~80 |
|
课桌面 |
35~50 |
|
黑板 |
15~20 | 第二节 照明
第7.2.1条 凡学校建筑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
表7.2.2
|
房间名称 |
平均照度(Lx) |
规定照度的平面 |
|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 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
150 |
课桌面 |
|
实验室、自然教室 |
150 |
实验桌面 |
|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
150 |
实验桌面 |
|
琴房 |
150 |
谱架面 |
|
舞蹈教室 |
150 |
地面 |
|
美术教室、阅览室 |
200 |
课桌面 |
|
风雨操场 |
100 |
地面 |
|
办公室、保健室 |
150 |
桌面 |
|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
20 |
地面 |
第7.2.2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第7.2.3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第7.2.4条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对于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如美术教室等,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第7.2.5条 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第7.2.6条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第7.2.7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照度补偿系数应为1.3。
第三节 换气
第7.3.1条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等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7.3.1的规定。并应采取各种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措施,使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
各主要房间的换气次数
表7.3.1
|
房间名称 |
换气次数(次/h) |
|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 |
3 |
|
风雨操场、厕所 |
10 |
|
保健室 |
2 |
|
学生宿舍 |
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