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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 规模
| 用地面积(㎡)
| 用地面积定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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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班
| 270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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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班
| 378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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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班
| 486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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