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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四)

发布时间:2004-7-29  来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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