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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一)

发布时间:2004-7-29  来源:

 
第1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          表1.0.3
 
 
 

 

 

   等级

特级

             甲级

乙级

耐火等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级档案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档案馆

()级及县()档案馆

  
  第1.0.4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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