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 表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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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特级 |
甲级 |
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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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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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中央国家级档案馆 |
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档案馆 |
地(市)级及县(市)档案馆 | 第1.0.4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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