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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三)

发布时间:2004-7-29  来源:

 

第3章 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  基地选择

  第3.1.1条 基地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条 基地应满足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并应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和协作条件,交通方便。

  第3.1.3条 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的需要,并应留有发展用地。

  第3.1.4条 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5条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3.1.6条 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


  3.2  总平面设计

  第3.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3.2.2条 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各类用房、室外实验场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

  第3.2.3条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

  第3.2.4条 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

  第3.2.5条 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的有关规定。

  第3.2.6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3.2.7条 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条 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3.2.9条 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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