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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八)

发布时间:2004-7-29  来源:

 

第8章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1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管材、附件的选择等,除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8.1.2条 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第8.1.3条 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8.2  给水

  第8.2.1条 给水系统选择,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8.2.2条 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8.2.3条 实验室化验龙头及其它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2.4条 实验仪器的循环冷却水水质应满足各类仪器对水质的不同要求。

  第8.2.5条 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眼睛冲洗器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8.2.6条 下行上给式的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底层走道上方或地下室顶板下;上行下给式的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顶层管道技术层内或顶层走道上方。不结冻地区可敷设在屋顶上。

  第8.2.7条 恒温、恒湿实验室,其给水管道穿墙和楼板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第8.2.8条 从给水干管引入实验室的每根支管上,应装设阀门。

  第8.2.9条 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间、去污室的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开关、肘式开关或光电开关。

  第8.2.10条 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应有热水供应。热水水量、水温、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尚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

  第8.2.11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如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统一的给水系统时,污染区的用水必须通过断流水箱。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清洁区内。
 

  8.3  排水

  第8.3.1条 排水系统选择,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流量、排放规律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确定。

  第8.3.2条 排出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应与生活污水及其它废水废液分开。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宜在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

  第8.3.3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水系统设计,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废水分流。废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

  第8.3.4条 放射性核素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管材、附件的选择,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8.3.5条 污水及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8.4  污水处理

  第8.4.1条 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8.4.2条 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中和后达不到中性时,应采用反应池加药处理。

  第8.4.3条 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并应分别进行处理。

  第8.4.3.1条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又较高的废水,应将废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数量后,采用净化法处理。

  第8.4.3.2条 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可采用固化法处理。

  第8.4.3.3条 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采用贮存法处理。

  第8.4.4条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处理,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8.4.5条 生物安全4级和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经处理后,污水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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