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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二)

发布时间:2004-7-29  来源: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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