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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名词 |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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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机房 |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及第三类辅助房间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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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房 |
计算机主机、操作控制台和主要外部设备(磁盘机、磁带机、软盘输入机、激光打印机、宽行打印机、绘图机、通信控制器、监视器等)的安装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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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作间 |
用于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处所。其中包括:终端室、数据录入室、通信机室、已记录磁介质库、已记录纸介质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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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辅助房间 |
直接为计算机硬件维修、软件研究服务的处所。其中包括:硬件维修室、软件分析修改室、仪器仪表室、备件库、随机资料室、未记录磁介质库、示记录纸介质库、硬件人员办公室、软件人员办公室、上机准备室和外来用户工作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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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辅助房间 |
为保证电子计算机机房达到各项工艺环境要求所必需的各公用专业技术用房。其中包括: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不间断电源室、蓄电池室、发电机室、空调器室、灭火器材室和安全保卫控制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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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辅助房间 |
用于生活、卫生等目的的辅助部分。包括:更衣室、休息室、缓冲间和盥洗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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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态条件 |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计算机系统已安装,室内没有生产人员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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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 |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均在正常运行,而计算机系统不工作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