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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 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条 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第十一条 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 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
第十四条 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五条 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第十六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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