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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四)

发布时间:2004-7-29  来源: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第 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
  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呆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

  第十九条 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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