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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七)

发布时间:2004-7-29  来源:

 
第7章 室内环境

  7.1 采光

  第7.1.1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    表7.1.1
 
 

c

采光系数最低值%

玻地比

规定采光系数
的平面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
合班教室、阅览室

1.5

1:6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

1:6

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1.5

1:6

机台面

琴房

1.5

1:6

谱架面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

1.5

1:6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

1:6

桌面

饮水处、厕所、淋浴

0.5

1:6

地面

走道、楼梯间

0.5

 

地面

  注:
  ①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纸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②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第7.1.2条 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第7.1.3条 房间内各表面应采用浅色的装修。室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房间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        表7.1.3
房间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 反射系数数(%)
顶棚 70-80
前墙 50-60
地面 20-30
侧墙、后墙 70-80
课桌面 35-50
黑板 15-20

  7.2 照明

  第7.2.1条
凡学校建筑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第7.2.2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          表7.2.2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
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150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0

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200

机台面

琴房

150

谱架面

舞蹈教室

150

地面

美术教室、阅览室

200

课桌面

风雨操场

100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0

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20

地面



  第7.2.3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第7.2.4条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对于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如美术教室等,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第7.2.5条 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第7.2.6条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第7.2.7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照度补偿系数应为1.3。


  7.3 换气

  第7.3.1条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等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7.3.1的规定。并应采取各种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措施,使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

各主要房间的换气次数          表7.3.1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
(次/h)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 3
风雨操场、厕所 10
保健室 2
学生宿舍 2.5


  第7.3.2条 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二、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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