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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三)

发布时间:2004-7-29  来源:

 
第3章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3.1.5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3.1.8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2.1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房间名称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 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3.2.5

污水池()

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

小便槽()

盥洗台(水龙头、个)

淋浴()

1

4

4

68

2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3.1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贮藏室

6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4.2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房间名称

医务保健室

12

12

10

隔离室

2×8

8

8

晨检室

15

12

10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5.1

厨房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房间名称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主食库

15

10

15

副食库

15

10

冷藏库

8

6

4

配餐间

18

15

10

消毒间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房间布置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房间名称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 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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