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建筑设备 4.1 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4.2 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4.2.4
| 房间名称 |
室内计算温度(℃) |
每小时换气次数 |
|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
20 |
1.5 |
| 卫生间 |
22 |
3 |
| 浴室、更衣室 |
25 |
1.5 |
| 厨房 |
16 |
3 |
| 洗衣房 |
18 |
5 |
| 走廊 |
16 |
|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3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4.3.3
| 房间名称 |
照度值 |
工作面 |
|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
150 |
距地0.5m |
|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
100 |
距地0.80m |
|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
75 |
距地0.80m |
| 卫生间、洗衣房 |
30 |
地面 |
| 门厅、烧火间、库房 |
20 |
地面 |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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