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标准以教育部制订的中学文科各学科课程标准和配置目录为依据,结合北京市中学的实际情况制订。
(二)本标准所有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以有利于开展各学科教学、有利于资源共享和经济适用为原则,确定具体的配备项目和数量。
(三)本标准未列入玻璃仪器、药品、材料和一般工具等,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配备和补充。
(四)本标准所列配备数量按4个平行班、每班40人计算。超出和不足4个平行班的学校应根据各校具体情况按配备原则对配备数量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涉及学生分组实验的仪器、设备要求二人一组,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一人一组配备。高中按一人一组配备。
(六)本标准所配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中专用仪器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各类教学软件(包括投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多媒体教学软件等)必须经过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审定。
(七)学校应根据当前所用教材版本情况配置品种,对当前教材不用的设备应缓配。
(八)表中“()”的项目为选配项目,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九)备注中功能相近的可代用仪器,已配有可代用仪器的原则上不另配。
(十)今后如遇教材调整或产品更新换代,将通过“调整目录”对标准进行调整。
(十一)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所有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分。
(十二)本标准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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