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标准以教育部制订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体育与健康大纲》为依据,结合北京市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制订。
(二)中小学《体育与健康》教学设备按照北京市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各区县中小学选用教材(北京版、人教版)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中小学开展《体育与健康》教育为原则配置。
(三)本标准所有教学设备应以有利于开展体育教学、有利于资源共享和经济适用为原则确定具体的配备项目和数量。
(四)本标准未列入一般器材和工具,特别是小型项目器材,各学校应根据所选用教材版本情况、《体育与健康》教学、学校规模和年消耗量等实际需要,进行配备和补充。
(五)按本标准配备的各类教学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中专用仪器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各类教学软件(包括投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多媒体教学软件等)必须经过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审定。
(六)本标准所列配备数量按学校规模18、24、36个班,每班学生40人计算。超出和不足18、24、36班的学校应据各校学生数、教师数、专用教室数和配套设施水平等具体情况按配备原则对配备数量(学生用和教师用)进行调整,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配备计划。
(七)本标准涉及学生分组操作的设备、器材要求二人一组,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一人一组配备。
(八)学校应指定具体部门承担《体育与健康》教学设备的管理,保证器材和设备的维修工作需要。
(九)学校应根据当前所用教材版本和教学情况配置品种,对当前教学不用的器材和设备应缓配。
(十)表中选配项目,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十一)较大型或价值昂贵的设备,宜由教育辅助中心购置和管理,学校之间共享。
(十二)今后如遇教材调整或产品更新换代,将通过发布“调整目录”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十三)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所有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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