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标准以教育部制订的中小学艺术课程标准和《中小学音乐、美术、舞蹈教学配置目录》为依据,结合北京市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制订。
(二)本标准所有设备、器材的配置应以有利于开展各学科教学、有利于资源共享和经济适用为原则,确定具体的配备项目和数量。
(三)本标准未列入一般工具材料和工具,各学校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音乐、美术、舞蹈教学配置目录》和所选用教材版本情况、学校规模和年消耗量进行配备和补充。
(四)本标准所列配备数量按4个平行班、每班40人计算。超出和不足4个平行班的学校应根据各校具体情况按配备原则对配备数量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所配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中专用仪器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各类教学软件(包括投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多媒体教学软件等)必须经过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审定。
(六)学校应根据当前所用教材版本情况配置品种,对当前教材不用的设备、器材应缓配。
(七)表中“()”的项目为选配项目,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八)较大型或价值昂贵的设备,宜由教育辅助中心购置和管理,学校之间共享。
(九)今后如遇教材调整或产品更新换代,将通过“调整目录”对标准进行调整。
(十)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所有中小学校
(十一)本标准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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