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标准以教育部制订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目录》为依据,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
(二)各学校均应设立卫生保健室。其设备配备以满足学生保健、体检、开展卫生防病宣传、防治常见病的需要,同时兼顾预防、急救、处理意外伤害事故及小伤小病为原则配置。
(三)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医师水平等实际情况配备更高标准的卫生保健设备。
(四)寄宿制学校应相应扩大卫生保健室的规模和配备标准,具体项目和数量按卫生部门要求配备。
(五)本标准没有涉及日常用药和器具,各学校可根据卫生部门要求、学校规模和年消耗量等实际需要,进行配备和补充。
(六)按本标准配备的卫生保健设备及药品必须是经过国家卫生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七)今后如遇设备更新换代,将通过发布“调整目录”方式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所有中小学校。
(九)本标准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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