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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 0008-90)平面几何演示器

发布时间:2004-8-2  来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面几何演示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学教学教学使用的平面几何演示器。
2 引用标准
JY 0001 教学仪器产品一般质量要求
JY 0002 教学仪器产品的检验规则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演示内容的多少分为基本型和扩充型。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性能的基本要求见表1。
4.2 基本型不包括表列“扩充内容”,扩充型须包括表列全部内容。
4.3 产品各部件的所有点、线、角、弧、弦、圆及其相互关系均应符合几何原理。
4.4 本产品采用可动的形式,能在变换或转动、移动中说明有关的概念和定理。
4.5 产品应选择较少的件数达到性能上的要求,但不应影响其教学效果。
4.6 产品若为板式,则板长不小于400mm,板宽不小于300mm。采用其它形式时,也应有足够的可见度。
4.7 教具中线条的宽度,一般不小于2mm.线边缘要整齐,不得有断线、粗细不均和颜色深浅不一等缺陷4.8 教具中线条长度的相对允差应不大于该线段长度的1/15;角度的允差为1/20。
4.9 教具的板、条都应光滑、平整。
4.10 各连接部位要牢靠,转动部位要灵活。
4.11 各种附加件的组装应方便,且不影响整体直观性,使用时不得自行脱落。
4.12 教具的色彩搭配要适当、柔和,不应有影响观察的反光。底板、线条颜色对比要明显。

表1

序 号
 
类 别
 
演 示 内 容
 
备 注
 
1
 
 

1.角的形成

2.角的分类

 
包括锐、钝、直、平、周、邻、补、余角 
2
 
平行线
 

1.“三线八角”

2.平行线等分线段定理

3.平行线分线段成比例定理

 

相交线、平行线、对顶、同位、内错、同旁内角

 
3
 
三角形
 

1.三角形的角平分线、中线和高

2.三角形的内心、外心

3.内角和定理与外角定理

4.三角形的全等与相似

扩充内容

1.三角形内角平分线性质定理

2.三角形的重心

3.三角形的垂心

 

包括锐、直、钝角和等腰三角形

包括锐、直、钝角和等腰三角形

包括锐、直、钝角和等腰三角形

包括锐、直、钝角和等腰三角形

 
4
 

直 角

三角形

 

1.斜边中线定理和30°角对边定理

2.勾股定理

 
 
5
 
四边形
 

1.平形四边形、矩形、菱形、正方形的变化过程及边长、对角线的性质

2.直角梯形、梯形、等腰梯形及对角线的性质

 
 
6
 
对称
 

扩充内容

1.轴对称及轴对称图形

2.中心对称及中心对称图形

 
 
7
 
 

1.同圆中弧、弦、圆心角及弦心距的对应相等关系

2.圆心角、圆周角、弦切角的变化过程

3.点、直线、圆与圆的位置关系变化过程

4.切线的性质

 
 
8
 
正多边形
 

1.正三、四、六、十二边形

2.正多边形的边与顶心距(半径)、边心距及其所组成的直角三角形

 
 
9
 
轨迹
 

1.与线段两端距离相等的点的轨迹

2.在角的内部到角的两边距离相等的点的轨迹

扩充内容

1.和两条平行线的距离相等的点的轨迹

2.到一条直线的距离等于定长的点的轨迹

3.和已知线段两端点连线的夹角等于已知角的点的轨迹

 
 

4.13 主要部件为塑料件的产品,应能适应气温在-25℃~40℃的环境条件下运输贮存;主要部件为木制件的产品,应能适应气温在40℃、相对温度为95%的环境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4.14 产品的整体性能应符合JY 0001第4章的基本要求。
4.15 产品的结构应符合JY 0001第5.1、5.3、5.4、5.7~5.15、5.19、5.21~5.25等条的有关要求
4.16 产品的外观应符合JY 0001第6章的有关要求。
4.17 产品还应符合JY 00018.1和8.5等条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本标准第4.1条规定的产品性能用目测检验。其中线段的相互关系用精度为1mm的直尺测量,角度用精度为1°的量角器测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8条的要求。
5.2 用精度为1mm的直尺测量,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第4.6、4.7条的要求。
5.3 在使用状态下,凭感官检验,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第4.9~4.12条的要求。
5.4 本标准第4.13条的高低温试验:样品在高低温箱中降温至-25℃,贮存4h,再升温至40℃,贮存4h,然后恢复至室温。试验后的样品,应能达到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5.5 本标准第4.13条的潮湿试验:样品在潮湿箱中按要求贮存4h,恢复室温后,应能达到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按照JY 0002第3章规定进行。凡不符合本标准第4.1~4.4、4.6、4.10和4.11条中之一条者,产品为不合格。
6.2 交收检验的要求,按照JY 0002第4章的规定进行,其中台检项目为本标准第4.1、4.10、4.11和4.16条,除第4.13条外,其余各条可抽检。
6.3 例行检验的要求,按照JY 0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其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7 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应符合JY 0001第9章的规定。
7.2 产品必须卡紧固定,不得窜动或相互碰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和北京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志勇、陈 捷、常士火斤、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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