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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修建工程管理规程(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5-1-24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修建、扩建、装饰和水电设施的改造、更新、安装和校园园林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特根据有关工程管理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修建工程系指校内的房屋、道路、场地、建筑物及其设施与水电、排污、排水设施的维修、翻修、改造、扩建和室内外装修、装修与园林建设等工程,均需遵照本规程的规定和程序管理。

  第三条 基建处对学校的修建工程履行管理职能和责任。学校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履行工程审计和监控职能。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修建工程的管理,编制修建工程计划和设计,设计施工图并制订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工程的预结算,负责工程的发包及施工管理。
 

第二章 修建工程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修建工程计划的编制必须经常深入考察和勘查有关房屋设施、水电运行线路、管道、公共道路、场地设施的使用情况。学期末和年终均要发出调查表到负责维护管理的物业、水电、园林环卫、膳食等服务单位和有关使用单位进行广泛的摸底调查,了解房屋、场地、设施水电和园林等方面需要维修、翻修、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内容,进行全面勘查后写成书面材料,并根据学校的经费条件,先念后缓,编制学期和年度修建工程计划和相应的概算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并把关系教学和生活设施的重要项目向省厅申报专项维修经费拨款。

  第六条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工程施工方案,确定施工计划和项目工程量。编制项目概算表,经基建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经审批确定的施工项目,基建处必须对修建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进行实地勘查、测量,制订施工方案,包括绘制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同时要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程序中的拆卸、施工面处理、施工措施、现场清理、人工运输及余泥外运等因素纳入工程内容和工程造价内;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的转移、杂物清理、障碍物处理、设施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等产生的费用,应按现场实际情况全面考虑。

  第八条 凡校领导临时批示的修建项目或用户申报经校领导批建的项目,按施工项目搞好施工方案。

  第九条 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由基建处编制,连同工程项目审批表,报学校领导签批后发包施工。
 

  第三章 修建工程的发包和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修建工程的承包方式原则上采取施工图预算包干,即按施工图及相应的施工图预算一次性包干,工程造价作为承包合同造价,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则按合同价决算;变动性较大的装修工程或施工内容较庞杂或工期较紧的项目,未能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的,可按基本施工图或施工方案和确定的计价计费办法发包,按实际施工和验收工程量套算相应的预算定额结算。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管理法规,凡承包本规程范围内的工程,均必须是具有相应的合法的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按规定需办理报建的工程,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建手续,严禁无证违规施工。

  第十二条 修建工程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按基建工程招标程序进行,其余项目由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招标形式,对申请承包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资信、报价和对我方施工管理、合同条件的认可程度,综合考虑,集体讨论择优选队;工程承包时,对申请承包单位出示或发给工程承包说明书和合同草案,说明发包条件、工程概况、工艺要求、施工条件、工程管理、承包、计价、计费和结算、付款方式及工期,并由申报单位填写《承包工程意向书》,表明对工程承包要求及合同条件的认可度。

  第十三条 修建工程合同的签订,按本规程规定的承包方式、计价、计费和付款结算办法以本规程规定的统一的合同格式和条款签订。由基建处与施工方草拟,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署。

  第十四条 已签合同的施工单位,承包的附属工程或后续工程,规模不大的,经双方约定工程造价或计价计费办法和认可原合同条件者,由基建处签发工程承包任务书委托承包施工,在工程任务中必须明确工程内容、范围、造价或计价计费办法。

  第十五条 零星维修、配置及一般性的故障处理工程及其他在职能部门正常承包经费以外的项目,由基建处签发零星维修工程任务单,作为施工和结算凭据,按照维修服务不带利润的原则,一律按成本收费。


  第四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修建工程由基建处负责施工与质量管理,实行施工管理岗位责任制。每个项目均要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管理,进行施工组织、安排和质量监督,按照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做好质量的抽查、检验,填写施工日志,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图纸或施工方案施工,不能随意扩大或变更工程,确实需要变更的要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和签证。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实行计划、设计、预结算编制、审核和施工与验收、签证职能管理,扩大或变更工程由施工管理岗位责任人或使用单位申报,由设计、预算编、审职能人员分别负责施工变更图的绘制和调整(增、减)预算的编制、审核,送审计处审定,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始向施工单位发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由基建处组织施工、设计与预结算人员会同使用(管理)单位和审计处进行验收,共同签署验收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岗位责任人,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到施工现场协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安排和技术指导与监督施工,现场检查质量,做好施工记录,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条 施工岗位负责人,要协调工程的使用(管理)单位,尤其水电安装及排污工程,牵涉到原线路、管道的搭接、走向及均衡布局等问题,施工过程应主动征求水电服务单位及使用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岗位责任人要协调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管理。要确保室内外设施和物品的安全,不受损坏,不干扰教学、办公和公共秩序,不污染室内外环境,及时清理余泥、废料。

  第五章 修建工程的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修建工程的预算造价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预算定额价格套算,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材料、人工和机械费的调整,其间接责的计费标准则根据我校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有关工程的计费进行限定。暂定套算湛江市现行的土建、修缮、安装、市政和园林定额,其间接费均按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及学校规定执行。装饰工程套算装饰定额,按现行定额执行。有关工程的合同价及其调整造价可按预算造价酌情下调,下浮率控制在3%左右。

  第二十三条 为严格控制修建经费按计划使用,必须把计价工作做在前头,各类修建工程原则上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留或施工方案及按规定程序核定的施邦预算和按程序签审的修建工程审批表始能发包。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以经核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自同价的基数,不管任何级别的施工队,工程承包价均不能高于第二十二条的用阶和计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合同必须明确按本规程规定的承包方式、计价和结算办法,确实需要变更施工或增减工程量的,其调整价均按施工图预算相应项目的单价及取费标准与合同价对施工图预算的下调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要求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工程实际,如确实需要变更施工图增加工程量时,必须按本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按规定程序审核、审定和审批的变更施工图及相应的调整(增、减)预算,始能施工和作为凭据,否则,不能计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施工图预算包干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及有关施工说明,然后进行竣工验收、签证,按双方签证的竣工图及有关施工说明信施工签证,按合同或施工任务书规定的计价计费办法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发包,选定施工队后,要向施工队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在明确施工图的基础上,陪同施工队勘察施工现场。由施工队再次核实施工图预算,如有漏项或误差则提出修订意见,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

  第二十九条 工程用的主材价格按《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参考价执行。无参考价或超参考价的,及与所用的材料定额或施工图预算或合同要求的材料品种不同的,需按市场价调整的设备、器材、装饰灯具、洁具、高级饰料及其他需要按市场价定价的主材,由施工单位编制材料报价表,标明材料规格、型号、厂家、商场,并附上样品或出厂标志,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进行市场调查核实或陪同选购,相应编制材料价格调整预算,并共同签证后送基建处审签,审计处审定,作为结算时主材价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条 严格把握和控制工程变更签证。防止将定额项目已包含工序、内容重复签证或由于施工单位原因的返工或技术补救措施计人造价内,工程变更签证按本规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未经规定程序的核定和审批,不能内入结算造价。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以合同价为基数,以变更签证的调整预算为依据进行调整,即以合同价加上按规定核定的施工过程的施工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签证的各项调整(增、减)价和合同约定及签证的材料调整价之和为结算造价,按甲方制订的工程结算书列项计算。并附上经过审定的施工图和变更设计图及相应的施工图预算和调整预算,连同项目审批表及施工记录表由基建处审查、审核,报审计处复核,经校领导审批签署后报财务处办理结算付款。如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或审核、审批程序或结算资料不完整,有关职能部门均不予接纳。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程造价岗位责任制,每项工程的预算和变更工程调整预算均有施工岗位责任人和预算编、审岗位责任人签证。施工岗位责任人和验收签证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量的核查,预结算的编制、审核人员负责工程的计价和计费。工程预、结算书由编、审和验收人员共同审签,如出现工程量或价格浮夸、失实,误差超过规定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原因,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要追究事故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行限时验收制度。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发出竣工通知书,基建处接到竣工通知后三天内要组织验收,由项目施工、验收和设计、预结算岗位负责人会同审计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第三十四条 实行限时决算责任制。项目工程验收后,如质量不合格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返工或补工,待复检合格后始行结算。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工程结算书后20天内审决。由基建处负责审查、审核、复核后送审计处审决。

第三十五条 工程付款要严格按造价和进度限额付款。三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预付款,三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后10~15天内逐步付合同价款的30%作备料款。施工期间接进度付款,不能超过合同价款和调整价款总额的60%。其余款项待工程决算通过审计后30天内付清。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条 工程计划与项目审批、工程的招标、选队、合同的签订、施工与质量管理、工程计价、付款与结算方式均必须按本规程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本规程的,对违规的岗位人员要追究岗位责任,严重者要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及工程有关的管理职能人员,要廉洁自律,有关人员及努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均不能参与或插手有关工程的承包,安插人员或以介绍、代购材料、运输,谋取私利,不能以职权向工程承包人索贿或受贿或索要财物,不得随便接受承包人的请客送礼,如经发现,则调离岗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管理的职能岗位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以诚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在施工管理、质量检查、检验、造价的计算、审核等环节,要遵从有关政策和规定,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如工作马虎,造成失误或发现巧立名目、浮夸、虚报或重复计算等大职、该职行为,要追究岗位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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