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英文名“HEBEI EDUCATIONALINSTRUMENT&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EIE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的社会团体,由生产、经营、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研究和实验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自愿参加的省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的领导和支持下,面向全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在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教育委员会,业务活动受河北省教育委员会指导。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岗大街1 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二)开展本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及法规,监督检查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国教育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四)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五)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行业检查;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和咨询;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作好发放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前期工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市场,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开展技术咨询,促进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
(七)对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指标、经济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进行市场调查预测,促进信息的传递,组织经验交流,提高经济效益;
(八)举办本行业全省性的展览、展销会,开拓国际、国内教仪产品销售渠道; ’
(九)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职工培训和推进人才交流,对本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改革、修订劳动工资制度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一)拟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十二)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为会员单位服务。
(十三)承担省教育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
(一)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维修、经营的单位;
(二)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研究的单位;
(三)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单位。
(四)热心教学仪器设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教学仪器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身体健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举办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受益权;
(四)分享本会各项服务工作的成果、情报、资料权;
(五)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会决议,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会具体工作计划,监督计划的实施;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以及协会的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各种人员;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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