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主办
当前位置: 技术装备频道 > 装备管理 > 管理规程 > 正文内容
  返回首页
文章查询
 关键字:
 
■ 最新登录产品
 
 
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05-6-9  来源:南京教育装备网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公开”,维护教育事业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购[2003]240号),《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宁财购[2004]122号)等文件,结合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部门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二级教育技术装备行业的政府采购工作,其招标方式包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本规程是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实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管理要求。本规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省市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法律法规、省市文件为准。

  第三条学校用于教育技术装备的资金,均属国有资金,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均必须纳入到政府采购之中。所以区、县和学校采购与装备的各类教育仪器、设备与项目,必须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购[2003]240号)和市财政局的要求,委托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处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条本规程中的相关名称定义如下:采购人,指区、县技装办。采购人签字是指区、县装办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采购经办人,指采购人指定或授权的具体采购项目的责任与联络人。项目人,指市技装处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招标项目经办人,指招标科对具体项目招标的负责人。用户代表,指学校具体负责本项目的人员。供应商,指各类为教育技术装备服务的企业或代理供应商。

  二、项目受理

  第五条由项目人或采购人组织论证后的项目方案和需求,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作为一个独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科受理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科在受理项目时,填写好项目采购受理登记表(见附件一: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项目受理登记表)。在受理时,采购人必须对自己采购的每一个项目明确具体的采购经办人等。

  第六条招标科在受理采购项目时,要与采购人签定项目采购委托协议。对于计划内的项目,并已签定全年《委托协议书》的采购单位,不需要再签。对于区、县自筹经费自办的项目,进行一事一签《委托协议书》。

  第七条受理的采购项目中,采购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属于公开招标的),采购人与市技装处协商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组成由区、县采购人与技装处商量而定,并在标书中一同公布。采购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属于请邀请、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领导小组均由采购人、市技装处招标科长和分管招标的领导三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分管招标的领导担任。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依法确定招标方式,确定评标评委、公证员,主持审核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工作,监督评标,发布招标结果。但不参与具体评标,不主导评委评标。

  三、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由受理单位招标科依据采购项目方案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供应商资格、资信文件证明材料要求;

  (4)投标报价要求、投示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条款及合同签定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其他事宜。

  第十条招标文件在制定时,项目人、采购人和标书制定人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的技术人员(专家)咨询。对项目方案中的设备产品价格要进行一定的市场核审,对采购人提出的品牌限制和技术壁垒要采取措施避免,按规范要求草拟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项目人、采购人和标书制定人在沟通中出现分歧时,提请领导小组裁决协调。

  第十一条对技术含量高、采购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如果采购人、项目人或领导小组成员提出,认为有必要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则可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组织招标文件论证会。招标文件论证会由项目人、采购人代表和技术专家、市场研究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员、市场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论证人数的三分之二。在论证时,标书编制人员参与记录。

  第十二条项目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和领导小组成员(如果成立的话)在标书制定后,应按招标文件制定的规范要求,依次审核招标文件。并在审核后的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签发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确定的代表负责签发。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同时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函

  第十四条招标科每周公布一次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对计划招标的所有项目分类统计后,以条目形式对外公布。招标信息发布地点为《南京教育装备网(网址:www.njjyzb.cn)》。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将同时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zc.gov.cn)公告栏中发布。招标信息的发布不得迟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信息内容包括:

  (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不同形式的招标信息,其内容可以不含以上内容的全部。但必须公布相关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至公开招标的开标时间(或称等标期)不得少于二十天。邀请招标与询价采购的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与询价采购的信息公布后,对于邀请与询价对象,另行函发邀请函。邀请对象必须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招标的领导确认后,才能函发。邀请函以规范的文本(见附件)为准。只有接受到邀请函的企业,才能参与投标。

  五、标书发售与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招标科负责接受投标供应商的报名工作。对于公开招标的,先接受投标人报名。对于询价与邀请招标的,对邀请对象是否参与投标,必须要求被邀请供应商及时回函,以确保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科将准备好的招标文件文本、电子文档等交专人负责发售。发售标书的同时,做好已售标书的登记,并对各供应商购买标书的情况,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对参与公开招标的供应商,如果在投标之前没有参与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处一年一度的供应商资格预审,还必须填写《资格预审表》,并根据公开招标对供应商资格的相关要求,递交营业执照、产品代理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对参与邀请招标和询价采购的,如果需要提供相关企业资格方面文件的,则另行临时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确认资格之后,才能发售标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科在招标文件发售后,因供应商提出合理要求,如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组织召开文件答疑会,同时安排供应商对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勘察。答疑会由招标科组织,标书编制人、采购人、项目人共同对投标人的标书疑问,进行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整理成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同时在原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六、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并按要求交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投标标书一经登记被招标科收下后,不得在开标之前以任何理由取回重投。招标科在接受投标人的标书时,做好投标登记,并与发售标书的登记核对,在投标结束后,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以为年终考核供应商准备数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分二部分,一部分是投标文件,另一部分为项目投标报价单(以下称“项目投标报价一览表”)。二部分的招标文件编号一致,分开密封。“项目投票报价一览表”,每次由招标科统一制定,以确保各投标人在报价时,对投标项目的报价顺序一致。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如超过规定的截止日期,投标保证金不及时到位,一律作弃权处理。投标标书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第二十七条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当即原额返还。中标人的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二十八条投标报价中应含有辅材、工程费等项内容,若无列出,则视为包含于总报价当中。

  第二十九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作出实质响应不足三家的,若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一律不退回,由招标科负责作为档案处理。

  七、开标与评标(公开与邀请招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前的准备。

  (1)招标科制定开标工作方案,落实开标、评标会场。

  (2)开标前一天,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在领导小组成员之一监督下,由招标科负责抽取评标专家。由领导小组确定公证或监督人员名单,开标主持人(开标主持人原则上由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担任)等。招标科人员负责落实开标、评标的具体事务。

  (3)开标前一日,由招标科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工作人员,邀请和通知评委、公证或监督人员、项目招标领导小级成员准时出席。

  (4)招标科工作人员准备开标会场所需设备,包括电脑、投影仪、打印机、照相机、音响设备等。确保在评标前,所用评标工具完好。

  (5)招标科负责准备开标工作所需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评标办法文件、评标打分表格、与会人员签到表、开标记录表等。

  (6)招标科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半小时,完成开标所有的准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开标前对准备工作检查一次。如在开标后出现工作中准备不足,影响开标评标工作,要追究相关责任。

  (7)招标科工作人员负责收取保管评委的无线通讯工具。

  (8)开标主持人、评委、监督人员、投标人代表必须在开标前10分钟到达指定的开标场所。

  (9)招标科具体负责项目招标的人,在开标前半小时内,向本次开标的主持人报告投标人投标及评委、监督人员、公证员等相关人员出席情况。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公开招标在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招标项目的大小,抽取五或七人,组成评委组。邀请招标在市专家库中,抽取三或五人组成评委组。询价采购在市专家库存中抽取三人组成评委组。

  第三十三条领导小组成员、项目人和采购人均不得参加评委。不参与评标工作。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担任评委会的主任,其职责是主持开标大会和管理评标过程。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委的问题进行解释,对评委中的不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并裁决,对评标现场进行管理,即时地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进行处理。主持人在评标过程中不投票,不对标书发表任何涉及评标方面的意见。主持人负责公布中标结果。

  第三十五条开标

  (1)与会人员按席卡指定区域就座。主持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既定的议程主持开标大会。评委不参加开标大会,在指定的评标室浏览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2)主持人宣布政府采购开标的会场纪律。邀请公证员检验标书和报价单的密封情况,密封完好后即可开标。

  (3)主持宣布开标唱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开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投标报价一览表”,分别送给唱标、公证员。唱标人在唱标的同时,将“项目投标报价一览表”投影公示。对难以辨认和没有把握的内容,首先征求主持人和公证员的意见后再唱标。

  (4)开标记录人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的内容,同时投影公示(用电脑记录投影)。各供应商投标人代表如有异议须当场提出,及时由主持人给予现场答复并解决问题。唱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公证员签字认定。

  (5)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请投标人代表人退场后,进入评标程序。
 
  (6)招标科工作人员收集投标文件并分发给各评委,投标文件正本交与评委会主任(主持人)。工作人员负责及时清理会场使用设备,做好评标过程中的后勤服务。

  第三十六条评标管理

  (1)主持人负责评标会场的组织管理工作。评标会场记录人由招标科工作人员担任。评标人独立完成各自的评标工作,不得相互传递信息和进行评标交流,不得向投标人传递任何信息,不得在评标完成后将相关评标资料带出会场。

  (2)主持人(评委主任)不得远离评标会场,评委和记录人在评标过程中,均不得擅离会场,不得与投标人接触。

  (3)主持人(评委主任)召集评会成员学习讨论评标办法,统一口径,布置具体评审方法。必要时,主持人可请本项目招标的经办人或采购人介绍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4)评委会成员独立评审投标文件,负责按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即完全响应的有效标书)给予评价或打分。

  (5)工作人员对评委会成员的评分表的打分,进行复核和计算,并进行汇总。评委会主任对评分一一审核,如有疑义的要求评委做出说明。工作人员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计算投标人所得总分并排名次。

  (6)评委会主任审核并按名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名单,向全体评委成员征求意见,提请评委会讨论通过,由工作人员填写“定标审核表”,并请评委会成员、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公证员对定标审核表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公布中标结果。

  (1)主持人召集投标人代表进入会场,公布评委会成员名单,并宣读评标结果。

  (2)公证员致公证词。

  (3)主持人宣布开标评标大会结束。

  八、发布中标公告与合同签定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在《南京教育装备网》和《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同时,招标科负责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一式二份,招标科存档一份。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公开招标中,未中标的供应商如对评标有疑义,可当场或二天内提出书面质疑。招标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疑义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招标科和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公开招标的在三十日内,邀请或询价招标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或按中标通知书上的约定,签定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中标商如果不接受中标通知书,或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中标通知,或弃权转让者,均属违规。采购人与招标科将对其进行处罚,扣罚其投标价2%的违约金,并给予停标半年的处罚。

  九、合同签订、鉴证与履约管理

  第四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按“第三十九条”中的要求,及时到招标科签定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交纳合同金额2%的履约金,逾期不签合同或不交履约金者给予停标处罚。

  第四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可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五条履约金期满一年后凭学校、区县盖章认可的“项目质量反馈表”退还,若学校反映有质量问题,则在问题解决之后退还,并视问题情况罚扣一定金额,以示处罚。

  第四十六条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如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逾期未完工者除扣罚履约金外,每天加罚合同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技装处、区县采购人、招标科将联合对中标供应商进行供应服务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在每年的年终或第二年初,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奖惩。

  十、项目档案材料归档

  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对于公开招标的在七个工作日内,招标科负责将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处。所有招标方式的采购,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材料报项目人、区县采购人、用户。招标科存档一份。

  第四十九条招标科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评分表及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按项目编号存档。

 
 
页面功能发送好友 】 【 联系编辑 】 【 字体: 】 【 打印 】 【 关闭
 
 ■ 相关链接
  向行业协会频道投稿 向技术装备频道投稿 自助建立企业网站 加盟教育企业网站联盟 加盟教育装备管理联盟
公司介绍 |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本站产品 | 信息反馈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