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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项目采购与装备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05-6-21  来源:南京教育装备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技术装备水平,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购[2003]240号)等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二级教育技术装备行政与业务管理职能部门。是对市、县(区)二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为学校装备实施各类教育技术装备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管理的规范要求。

二、计划编制
  第三条 各区、县教育局按照区、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财政经费安排,在年初做好全年的装备计划。在年度装备计划的指导下,每月工作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年度装备计划在年初报市教育局与财政局审批。审批后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申报批准。

  第五条 每月采购装备要编制月度实施工作计划,称月度采购计划(以下简称“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是各区、县采购人每月实施年度计划的具体安排。采购计划在区、县财政核准后,报市技装处计财科核准采购。采购计划报市技装处的时间规定为:每周一的上午。

  第六条 “采购计划”中的每一个装备项目,以“项目需求”方式上报。每一个采购装备项目的“项目需求”,可以随“采购计划”上报,也可以在采购计划上报后上报。上报的时间规定与采购计划上报时间的相同。其他时间不予接受。

  第七条 上报“项目需求”时,对于通用设备、单件套设备或无需进行技术方案论证的项目(如办公设备、课桌椅等),上报计划时,有“项目需求”即可。对于成套设备(如实验室)和需要集成的系统(如校园网、网络教室、校园广播网等),则同时需附《建设与供应方案》。《建设与供应方案》由区、县采购人负责编制。

  第八条 区、县采购人在编制《建设与供应方案》时,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提供一种方案即可。但对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方案,要求尽可能提供二种以上的方案。以供应论证选择。

  第九条  《建设与供应方案》编制的原则与依据如下:一是现有的项目装备标准;二是学校的实际需要;三是当前项目相关的科技水平和主流要求。

  第十条  “采购计划”上报时,要完成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建设。基础硬件条件不具备或在项目计划实施之前不能具备的,其项目不要申报。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要严肃认真,并与年度总计划相对应。

三、项目论证
  第十二条 区、县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项目需求”,在计财科核审后,转各类项目相应的主管科室。由项目主管科室(市项目人)或区、县技装办组织人力进行项目装备的《建设与供应方案》论证与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二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或项目金额虽小,但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计财科在计划核审后,交市技装处项目主管科室(市项目人)进行方案论证。经过方案论证后,方可转交招标科进行招标采购。对于二十万元以下的、技术含量较小的项目,由区、县技装办进行方案论证。论证后的方案交市技装处计财科进行计划核审。核审后,由市技装处计财科交市主管科室(项目人)记录备案,直接转招标科进行招标采购。对于组合项目超过二十万元以上的,如果单元项目不需论证的,则将采购计划核审后,交主管科室(项目人)记录备案,直接转招标科采购。自筹经费的项目,参照以上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装备《建设与供应方案》的论证与审核程序为:1、区、县采购人提供一种以上(含一种)的参考方案。2、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论证后要进行修正和完善,形成正式方案。4、形成的正式方案,报市技装处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方案论证审核要确保效率。负责论证的部门,在接到计财科或区、县采购人转交的“采购计划”(含项目需求与建议方案)后,有计划地安排组织方案的论证与审核。

  第十六条 《建设与供应方案》的论证,要有组织、有纪律、有管理。主管论证的部门,对论证方案的过程要形成纪录,并在论证结束后,要有论证专家(或成员)签字。

  第十七条 《建设与供应方案》的论证主管部门对方案要负方案的质量责任。因方案不科学或不完善,导致的经济损失、教学事故和师生伤害等问题,论证的主管部门与专家成员,要负相应的法律与刑事责任。

四、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区、县每年年初与市技装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书。对全年计划内的装备项目一次性委托市技装处进行政府采购。区、县自筹经费装备部分,可一次性委托,也可分次以项目方式委托。

  第十九条 属于自筹经费的,其采购项目为通用或单件产品的,或属于市政府采购规定的协议供货内容的,直接委托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其程序和要求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作根据教育技术装备的实际,依据《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和省市相关的法规文件,另行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规程”。

五、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招标定标后,合同签订由采购人与供应商(或供应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市技装处招标科负责鉴证。

  第二十三条 合同副本与标书副本,由招标科另复印一份及时送交市技装处项目主管部门(市技装处主管科室或市项目人)。市技装处主管科室(项目人)即时做好项目登记。项目主管责任部门(市技装处主管科室和区、县技装办)要在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中,有序地对项目实施过程,组织人力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质量的要求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依据合同进行装备施工时,区、县采购人与市技装处主管科室(项目人)要根据项目的大小情况,分工协作,加强对供应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分工的方法,按“第十三条”方案论证的分工,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县采购人、学校用户与中标供应商,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按标书履约实施。对不能严格执行合同的,违反合同法的,或变相违反、不执行合同的,或随意变更标书的规定与内容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户”(学校)为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户要依据标书副本和合同副本,对供应商的施工和供应工作细致核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县技装办反映,及时记录供应商施工与供应工作中的问题。

六、质量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装备完成之后,区、县采购人、用户和市技装处主管科室(项目人)必须进行质量验收。验收的内容为:
  (1)合同执行情况。所供应货物等是否与合同相同,有无替换或改变情况。
  (2)核对供货清单。即按标书方案规定的货物品牌、型号规格、品质材质、各类货物的数量等(以标书中的货物清单为准),与实际供应的是否完全相同。
  (3)检查质量与技术水平。对货物的质量、安装或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技术水平、技术质量等情况。
  (4)服务质量。即供应商的服务态度、培训、服务水平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由验收主体人负责最后的验收责任。验收主体人定义如下:
  (1)、验收的主体人,指项目责任验收单位。具体指用户、区、县技装办,和市技装处主管科室(项目人)。验收的主体人,承担最终的项目质量、合同履行、标书响应等方面的验收责任。即对项目验收负全权责任的单位或部门。
  (2)、验收主体人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按第十三条项目论证的分工确认。也可由区、县采购人申请或要求,经市技装处与区、县采购人商量确定验收主体人。
  (3)、根据项目的性质、技术含量和资金量的不同,区、县采购人也可委托第三方或用户等作为验收主体人,负责验收。但委托过程必须签订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二十九条 验收的程序如下:
  (1)、供应商(企业)在项目供应完成并通过用户的初步验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验收主体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验收申请(二十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书面申请)。验收主体人在接到申请后,在3--5个工作日内作出实质性响应。
  (2)、验收主体人组织用户、区县技装办、相关专家等方面人员,成立项目验收组。有计划有组织有方法的进行验收。
  (3)、验收后,用户、采购人、验收主体人必须签署验收意见、签名和单位盖章。并填写验收报告表。

  第三十条   验收的方法如下:
  (1)、验收主体人组织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并安排验收组长,全权负责验收工作;
  (2)、验收组依据合同与标书,参照过程监督与管理记录,到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察看、询问、试用和检验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召开用户、学生和教师代表参加的小型座谈会,对装备项目进行座谈询问。
  (3)、如有必要,可根据项目内容的性质,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与项目内容相关的破坏性试验、或其它试验。
  (4)、每一级验收单位都必须在验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人员都必须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 对所有的装备项目,市技装处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类项目进行抽查检验。通过抽检,一方面考核承担最终验收责任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另一方面对装备质量开展质量调研。其具体实施由管理科负责,每季度形成一份质量调研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同时,对企业进行考核(见附件六:供应商履约考核表)。年终依据验收与考核。对同类项目进行质量评比,对优秀供应商与高质量的项目,进行表彰。对不良供应商,将采取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处罚措施如下: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合格的定义:
  1、对已完成的项目内容,与标书规定的内容不相符。如型号、规格、品牌等不符标书规定。
  2、没有严格执行合同的。或与合同执行有出入的。
  3、因其它情况,验收组成员多数认为不合格的,或经过投票确认不合格的。
  (二)、处罚附加内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应教育系统特点的,增加下列处罚条款):
  1、罚没合同保证金。所罚合同保证金,作为赔偿学校的损失,充给所在的区、县。
  2、验收不合格的,罚停半年至3年的参与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招投标投标资格。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不能按合同如期完成的项目,如是供应商的责任,依法追究责任。并对供应商的业绩与供应资格、水平进行记录,分等级列为不良企业名录。

七、结  算
  第三十五条 采购款项的结算工作应按各区、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并须根据预算来源,分清落实资金职责,对应采购计划,备齐采购合同、货物项目验收报告、销售发票及其它结算凭据。供应商(企业)在结算手续办全和完善后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接到付款通知书后,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三十六条 结算程序为:在区、县结算的,供应商(企业)凭合同、标书副本(附标书货物清单)和验收报告,到市技装处计财科开具结算通知书(见附件七: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结算通知书)。凭此四件材料,到区、县结算。在市教仪站(技装处)结算的,供应商凭合同、标书副本和验收报告,直接到市教仪(技装处)站计财科结算。

八、统  计
  第三十七条 统计分为二级三类进行。二级为市、县(区)二级。第一级是市级统计,市级三类分别是:第一类是招标统计,由市技装处招标科完成;第二类是结算统计,由市技装处计财科完成;第三类是项目统计,由市技装处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人)完成。第二级是区、县统计,区、县统计的三类,均由技装办完成。(统计表册见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的统计表册)。

  第三十八条 区、县统计含自办项目或自主招标项目。区、县统计每季度上报一次到市技装处。市技装处统计工作每月一次,每季度上报市教育局与财政局一次。区、县与市每年年底汇总一次,形成年度统计报表。

九、使用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装备后的项目与仪器设备,必须对用户进行使用培训。培训方式分二种,一是由供应商依据合同组织的技术使用培训。该培训面向采购用户的使用者,侧重设备、或工程的技术培训、操作使用方法和维护知识的培训。二是由市、县(区)二级组织的面向全体学校教师的培训,该培训面向全市或各区(县)的所有管理教师。责任分工为市培训区、县骨干,区、县面向全体管理教师的培训。培训内容为装备后的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等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二级要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下,加强教育技术装备的资产管理,并制定具有区、县管理特点的一些办法,做到各类资产的数据清楚、条目明晰。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资产,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十、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属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处。

南京教育技术装备处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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