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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学活动(实验)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5-3-29  来源:北京教育装备网

 

  认真开展中小学教学活动(实验)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加强对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民族教育学校,下同)教学活动(含理科、文科、信息教育、音乐、体育、美术、劳动技术等)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区(县)教委要充分认识开展教学活动(实验)的重要性,结合新形式,深化教学活动改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教学活动的管理和评估,认真实施教学活动的操作和考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的进程。
  二、 中小学要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主管、教务处主任负责本校的教学活动(实验)管理工作,并成立学校教学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校的教学活动管理工作。
  三、 中小学应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开展学科教学活动(实验)。专任教师应认真做好示范(演示)和学生参与(分组)的教学活动(实验)。凡仪器、药品、设备、器材等条件具备的,应尽量增加分组数量。因特殊原因需要删减或推迟实验时间时,必须经主管校长、教务处主任、学科教研组长共同签字,并报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四、 鼓励学校、教师进行实验教学的探索与改革。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逐步增加探究性实验的比例。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实验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学探索精神。
  五、 专任教师(包括理科、文科、信息教育、音乐、体育、美术、劳动技术等)学期初制定教学活动计划。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指定人员将该计划录入《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管理。学年末根据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列入该教师综合考评指标之一。
  六、 专任教师教学活动(实验)前要认真填写《活动(实验)通知单》并提前通知实验教师做好仪器、药品、实验材料、器材的准备工作。专任教师活动(实验)前要进行预做,检查活动(实验)效果,以确保教学活动(实验)的顺利进行。教学活动(实验)完成后,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应在《活动(实验)通知单》上填写实验完成情况记录。
  七、 专任教师在教学活动示范(演示)时,要做到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器材,操作要规范、安全;在指导学生分组活动(实验)时,要严格要求,提出安全注意事项,认真辅导,以确保教学活动(实验)的成功和安全。
  八、 学生应按教师要求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或活动作业;专任教师要认真批阅学生《实验报告》或活动作业。
  九、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本校《教学活动(实验)情况汇总表》、《学科教学活动(实验)情况统计表》(含教师示范(演示)、学生活动(分组实验))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本校教学活动(实验)档案,一份于每学年末报区(县)主管部门。
  十、 区(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填报区(县)《教学活动(实验)情况汇总表》、《学科教学活动(实验)情况统计表》(含教师示范(演示)、学生活动(分组实验)) 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区(县)教学活动(实验)情况档案,一份于每学年末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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