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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7-25  来源:

 

    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是技术物资管理的组成部分之一,因其品种多,用量大,易于损坏,管理较为复杂。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尽量简化手续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系指低于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仪器设备和工、器具。根据财政部财字[1993] 3号《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低值资产的管理。

    1、管理范围包括:

    (1) 专用设备,单台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800元(不含800元)以下;

    (2)一般设备,单台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不含500元)以下;

    2、具体分类如下:

    (1)低值仪器仪表,如数字电表、万用表、电源、照相机等。

    (2)低值机电设备,如电机、调压变压器、砂轮机、台钻等。

    (3)低值电子设备(包括音响设备),如鼠标器、计算器、收录机、话筒、电视机天线等。

    (4)工具器具,如干分尺、游标卡尺、机床附件、手电钻、气体压缩瓶、仪表 、应急灯、吸尘器等。

    (5)体育设备,如单、双杠、跳马等运动器械、胸臂拉力器、秒表、肺活量计等。

    (6)印刷设备,如字盒、打字机等。

    (7)小工具及其他。如活动扳手、钢丝钳、电烙铁、绘图工具、组合工具、工作台灯、电吹风等。

    二、购买、领用与账目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各实验室(科室)主任为领用和管理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的负责人。对低值资产进行登记、建帐、妥善管理。应特别加强对其中的视听、摄影器材、算器、照明灯具、通用仪表、通讯器材、工具等公私两用物品的管理。凡教学、科研购买或领用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时,须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领用前或购买后,领用负责人到实验设备及国资处填写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卡片和验收单(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验收单报销时用),实验设备及国资处和二级单位据此添加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管理数据库。年终各二级单位向实验设备及国资处提供一份明细账、以便日常管理和核对账物。

    三、调拨、报废及赔偿

    1、因工作需要,单位之间互相调剂低值耐用品,或由实验设备及国资处统一调拨,各单位必须在帐目和卡片上作相应变更记录。

    2、凡调离学校的人员.所领用的低值耐用品必须交清后离校;校内调动,所用物品归还原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时,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到实验设备及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将低值耐用品帐目转入新单位。

    3、因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产品淘汰等原因需要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和物品,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经二级单位审查批准,交实验设备及国资处办理报废手续,己报废的物品交实验设备及国资处统一处理。

    4、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照校有关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赔款。由当事人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二级单位根据情节、物品使用年限等提出赔偿意见,实验设备及国资处审核,当事人向计财处交纳赔偿款项。

    本办法由试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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