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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6-8-14  来源:中国教育报

 

   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这是近日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的内容,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对山西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服务、监督和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了详细规定。如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应当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以确保民办学校的正常发展。

  在对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权益的保障方面,《办法》规定,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流动的,流动后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业务培训,工龄和教龄计算,科研项目和课题招标,参加先进评选,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对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办法》规定,如果是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向该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对民办学校的资产,《办法》规定对举办者投入的各类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的发展基金等,要分别登记建账,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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