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开课基本条件》的通知
渝教基[2004]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直属中小学、西师附中:
为配合全市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一费制,的实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精神,现将我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开课基本条件》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开课基本条件》
在“一费制”中设立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是政府为加快基础教育信息化,实现基础教育跨越式发展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政府设立信息技术教育费的重要意义,并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收好、管好、用好此项经费,使其发挥最大效能,以加快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我市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
一、基本条件要求
(一)开课要求
凡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城市和城镇中小学应开设信息技术教育必修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每周1—2课时。农村小学、初中可依据条件开设信息技术必修或选修课,纳入教学计划,每周不少于1课时。
各中小学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配备能满足教学需要的信息技术课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设施设备基本要求
凡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普通中小学必须具备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或能满足教学需要的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其中都市发达经济圈的城市和城镇中小学,每18个班配备l问计算机教室,每间教室计算机不得少于55台;渝西经济走廊、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的城市和城镇中小学,每24个班配备1间计算机教室,每间教室计算机不得少于50台;农村初中有1间计算机教室,计算机不得少于30台,农村完小和中心小学有1问计算机教室,计算机不得少于25台,村小按班不少于l台计算机,凡已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学校还应达到国家三部委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提出的“三种模式”的设施设备要求。
二、条件的审核
学校开课基本条件的审核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达到信息技术教育开课基本条件的普通中小学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信息技术教育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和挪作它用。收取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应全额用于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的设备购置、网络建设、资源建设、教师培训、教研科研及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和区市县面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服务的有关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