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教育技术装备采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购置暂行办法》扬财预(1999)15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为市直各类学校进行技术装备及提供装备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担负的教育技术装备的建设、配备、管理、使用的职能,考虑到教学仪器设备品种繁多、专业技术性强、更新速度快的实际情况,市教委受市财政局委托,指派扬州市电化教育馆(以下简称市电教馆)负责市直属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四条 市电教馆负责采购的教育技术装备项目包括:
1、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中所列教学仪器、电教器材。
2、学校计算机网络(网络教室、图书馆管理系统、校园网)、闭路电视系统、校园广播系统,实验室、图书馆及各类专用教室内部成套设备。
3、列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定的政策性收费购置的装备及服务项目(如电化教育软件、学具等)。
第五条 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教育技术装备项目如汽车购置、空调、复印机、传真机等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三章 采购计划编制 第六条 学校(单位)需购置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的同时,编制本年度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计划报市电教馆。
采购计划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技术标准,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七条 市电教馆会同教委有关部门,依据配备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及资金落实情况对学校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技术含量高、投资大的项目需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后市电教馆负责将采购计划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年度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学校(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市电教馆审查,并经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 采购计划实施 第九条 属于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的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将采购计划下达给市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市电教馆负责的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采购计划下达给市电教馆,其采购过程接受市采购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电教馆应负责设立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库。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供应商考察、参与评标及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辅。
第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15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3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办法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在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邀请招标采购要向五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都要重视供应商的资质,有许可证制度的,要把好准入关。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于招标不成或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等情况。一般应邀请三家以上有一定资质的供应商,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谈判后,择优采购。
第十四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价格较低、弹性不大和规格标准比较单一的仪器和设备。一般要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报价、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后,择优采购。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要与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质量,节省资金。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实施程序
1、市电教馆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关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2、市电教馆组织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监督小组和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监察局及市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
3、公开开标。按照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明确的时间、地点,市电教馆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政府采购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开标。
4、密封评标。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根据投标书内容,客观评判,独立打分。
5、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最终中标人。
6、项目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7、采购合同的签定。招标活动结束后,市电教馆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由学校(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
8、验收。市电教馆组织学校(单位)及专家组成员,依据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对装备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章 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资金管理遵照“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市教委为学校统购、统配的教育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和学校(单位)自筹经费分别由市教委、学校根据采购计划及时划拨给市电教馆。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市电教馆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决算书、供货发票或复印件等结算凭证,经审核后,分期或一次性按实际货款从采购资金中拨付给供应商。实际支付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实行多退少补。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市电教馆的装备采购工作接受市教委、财政局、监察局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市电教馆要建立健全反映采购过程的档案资料,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组织采购活动的,会计人员一律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学校(单位)的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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