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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普通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方案

发布时间:2006-12-11  来源:

 

宿迁市普通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方案(修订稿)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一、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修订)等有关法规,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指导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督导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转变职能,依法管理,创造条件,创设实施素质教育的优良环境,办好每一所学校;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为目标,坚持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导向性、整体性原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管理、鉴定、激励功能,推动中小学的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三)督导评估内容

    具体体现为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共分三大部分(A级指标):第一部分是素质教育保障,有4个B级指标,13个C级指标;第二部分是素质教育实施,有5个B级指标,21个C级指标。第三部分是素质教育质量,有4个B级指标,10个C级指标。各个A级指标的权重分别为:A1为0.3,A2为0.3,A3为0.4。评估总分采用加权求和法。

    二、督导评估的程序和办法

    (一)要坚持自评为主的原则

    各校要建立以校长牵头的自评组织,分解指标,明确职责要求,统一指挥,协调自评工作;要建立自评制度,把自评与管理融为一体,使自评与学校管理有机结合,用督导评估指标指导学校管理,做到以评促管,以评促改;学校自评要充分体现全员性原则,全方位原则和全过程原则,要与学校对教职工和部门工作考核结合起来,与学校阶段工作结合起来,要通过自评,对学校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学校的自查自评报告;要建立起学校自评工作资料档案。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自评工作的指导和辅导,确保自评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二)建立在自评基础上的复评制度

    1、要确定科学、可行的评估周期。原则上,乡(镇)初中、中心小学和县直属学校的综合评估周期暂定为三年(自2007年始)。实行校自评,县复评,市抽查的办法。县复评面应为100%,市级主要每年对模范类学校评估验收,同时对其它类型学校进行抽查。村级小学的评估方案,各县区可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评估周期由各县区根据本辖区内学校数量确定,实行校自评,乡复评,县抽查。县抽查面不低于20%。

    2、要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性和激励性功能。评估工作要面对每一所学校,面对每一类学校,坚决反对只搞选优性评估;要把复评工作和整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推动素质教育实施。

    三、评估结果的处理

  1、实行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等级认定制。凡经复评,抽查后,确认该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已达到某个水平,将由复评或抽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等第认定:90分以上为模范学校,80—89分为优秀学校,60—79分为合格学校,59分以下为不合格学校。同时被认定模范、优秀、合格等第的学校A级指标各项得分均不得低于该类得分的下限。凡市抽查认定的学校将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布。

  2、实施素质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为达到逐步提高的目的,对同一周期内申请晋升等第评估的学校(原则上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第)各地可积极鼓励和引导,但模范类学校认定的比例不得超过县区学校数的10%,希各地能严格把握。

  3、是否能正确处理督导评估结果,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必须认真对待。市教育局决定,自2007年开始,凡申请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奖的学校,都必须在素质教育综合评估的模范、优秀类学校中产生遴选,校长的评优、评奖也应从模范、优秀类学校中产生。同时凡在素质教育综合评估中不能取得合格以上等第的,建议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领导进行调整。各地更要拿出切实的处理办法,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使督导评估结果与学校的评优、评奖,校长的考核任免等紧密联系起来,并使之成为重要依据。要充分运用督导评估结果指导学校工作。

    四、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督导评估机制对贯彻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明确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是引导政府、学校、社会转变教育观念,深入推进《义务教育法》和区域性素质教育实施,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保证,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充实督导人员,为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要协调好教育督导、教育行政和教研等方面关系,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搞好这项工作。要向社会广泛宣传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并把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作为对学校教育质量监控的主要手段,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工作。

                          二00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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