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德镇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要求,经景德镇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申请,省政府批准,江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团,于2006年12月25日至27日对景德镇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了考查评估。评估团听了景德镇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全面介绍,并分四个小组,对景德镇市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4个重点领域的16个单位进行了实地考查评估,经过汇总分析和量化分析,形成了对4个重点领域及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状况的评价意见。
评估团认为:景德镇市经过不懈努力,语言文字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已经形成,依法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有效运转,现阶段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评估团评估意见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已报省政府审核批准。认定:景德镇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达到了教育部、国家语委规定的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要求,实现了“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
现将《关于景德镇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报告》及4个评估小组的检查评估反馈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以这次考查评估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整改薄弱环节,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水平,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景德镇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更好地在全省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附件:1.关于景德镇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报告
2.4个评估小组的检查评估反馈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 二○○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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