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教幼字〔2007〕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教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幼儿园、学前班范围内实行学前教育证书发放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学前教育证书的目的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成学前教育阶段学习的幼儿发放学前教育证书,有利于培养幼儿的自豪感,增强幼儿的自信心,为进入小学阶段学习提供良好的心理准备。实施学前教育证书制度,有利于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幼儿入园率;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避免小学化教育,便于搞好幼小衔接;有利于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止非法办园,维护家长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学前教育证书的发放范围
各级各类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学前班。
三、学前教育证书的办理程序
学前教育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监制,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发放。每年3月份,各县(市)区汇总本年度即将完成学前教育阶段学习的幼儿人数,申领证书并按期完成证书的填写工作,于6月份将证书发给幼儿园。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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