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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启用2007年版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5-8  来源:

 

穗教办转〔2007〕70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中学、教研室: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启用2007年版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通知》(粤教基[200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见《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原则,结合我市教育教学实际,我市初中生“毕业”、“结业”、“肄业”标准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确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初中学业考试的结果和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要求,制定本区、县级市的初中毕业标准细则,并报我局基础教育处备案。局属初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区验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基础教育处反映。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侯静敏,联系电话:83187990)

主题词:基础教育  证书  通知 

抄送:市招考办。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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