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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5-8  来源:

 

各区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

现将《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励广大校长敬业奉献,锐意进取,加快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教师节为教师办实事项目的通知》(厦委[2006]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开展“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活动。

一、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市公(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的在职校(院、园)长。

二、 评选名额:

“厦门市优秀校长”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校(院、园)长。

三、 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办学目标明确,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管理理念。

(二)作风民主,团结共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秉公用权,清正廉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作风正派,情趣健康,有高尚的精神追求。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勇于改革,敢于创新;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学校管理水平高,办学规范好。

(四)任职期间,学校发展规划得到较好实施,学校内部民主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研教改、教育教学质量等各方面成效显著,办学效益被社会公认、学生家长满意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任职期间,学校近5年来被授予过市级综合性奖励或省级单项奖。

(六)具有合格的资质。中学、中职校长必须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必须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有相应的校长岗位任职证书;在厦门市学校、幼儿园任校长、园长连续4年以上(含4 年)。

(七)身体健康,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7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2周岁。

(八)参评人员近10年中受到过市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学科带头人。

(九)任校长以来,在CN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其中应有一篇教育管理论文),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学术论著或教材,或获市级社科成果三等奖或市级教育科研二等奖及以上表彰。

(十)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校长可破格申报,不受职称、学历、表彰、年龄等限制。

任职期间,学校在近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师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2、师生中出现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率、巩固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在师德建设、教学规范、招生规范、教育收费等办学行为方面严重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被一票否决的其他问题。

四、评选方法

(一)推荐

1、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

2、推荐单位或个人填写《厦门市优秀校长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推荐事迹材料。

3、参评校长提交一篇反映本人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经验总结。

(二)考核

1、个人述职。参评对象在全校教职员工大会上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

2、民主测评。

(1)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对参评对象进行测评;(2)组织本校学生家长对参评对象进行测评(教研机构除外);(3)组织校(院、园)长代表对参评对象进行测评。

3、个别谈话。评选工作机构组织考核小组下校进行考核,了解参评对象德才表现。

(三)初选

1、区教育局按评选条件,对区属学校自荐或推荐的参评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推荐指标上报推荐人选,评选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区上报推荐人选进行复核。

2、市局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按评选条件,对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的参评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听取述职报告,个别谈话。

3、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情况,票决确定10名优秀校长人选和2名候补人选

(四)公示

1、优秀校长人选和候补人选应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将优秀校长人选和候补人选简介在媒体或网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确认

优秀校长人选经公示并征求各方面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确认表彰奖励(若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则从候补人选依次递补)。

五、待遇

(一)评选出的优秀校长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厦门市优秀校长”荣誉称号。

(二)对获得“厦门市优秀校长”称号的校长,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自获奖的下个月起,按月发放“优秀校长”津贴,每月100元(连续3年)。

六、管理

 “厦门市优秀校长”参照市拔尖人才管理方式,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优秀校长”人选可连续参评,但不能超过两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中的“优秀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定期考核。“优秀校长”届内年度考核达不到责任要求,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将取消相应的权利并停发月津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发挥“优秀校长”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主动为“优秀校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厦门市优秀校长”在管理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更新知识、转变观念、开拓创新。

(二)每年有一篇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论文在CN刊物发表(含省级及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研讨会上交流。

(三)每年至少作一次教育管理类或学科教研类讲座,其中,3年内应有一次区级以上(含区级)。

(四)自觉规范办学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学校在教育改革、办学质量、事业发展等方面有新的明显进步。

(六)学校在同类的一般学校中发挥骨干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七、评选的组织领导

(一)“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由市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并由相关部门成立“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领导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评选的具体事务。

(三)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成立由党政工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区、本校的推荐工作。

八、评选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注意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保证推荐人选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发挥评选表彰的引导激励作用。
   (二)要突出工作实绩,重点评选对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校长。

本《暂行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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