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教职字〔2006〕6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办学水平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教职字〔2004〕8号)和《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职字〔2004〕9号印发,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在函授站自评和市教育局初评基础上,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普通高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办学水平进行了复查评估。综合评估情况,结合主办高校站点数量和专业布局等因素,经研究,确定合格函授站386个,停办、撤销函授站85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本次评估正式公布合格的函授站取得合法办学资格,可按规定继续招生。已公布停办、撤销的函授站,其主办高校要自2006年起停止该站招生,原有在籍学生可转入主办高校在鲁的其他函授站,也可以在原函授站继续修完学业。主办高校和原设站单位应共同妥善做好后续工作,保证现有在籍学生如期完成学业。 二、新建函授站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经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新建函授站备案申请截止日为每年的2月底。对未经正式备案擅自招生办学的函授站,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 三、主办高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对函授站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不准在异地的函授站举办脱产班,不准委托函授站以外的任何招生代理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凡未经我厅同意备案在鲁擅自设立函授站的外省高校,将不予安排面向我省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四、各函授站要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认真贯彻执行主办高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主办学校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辅导,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确保办学质量。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严禁设立站外教学点或将函授站转包给他人。要积极配合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虚心接受其管理与指导。 五、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驻本地函授站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切实规范其办学行为。对乱发招生广告、乱许诺、乱收费等违规招生办学的函授站要严肃查处。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驻鲁函授站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布局调整,保证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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