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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6-21  来源:

 

闽教体〔2006〕1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健康稳定发展,保证广大青少年学生通过参与课外艺术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得到美的熏陶,提高艺术素养,现就规范课外艺术教育活动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参加课外艺术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利用“五四”、“六一”“七一”、“国庆”、元旦等节日定期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艺术活动(文艺调演、汇演,书法、绘画、摄影展等),检阅学校艺术教育成果,为学生提供展示的舞台。

    二、各中小学校除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组织的校外艺术活动外,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的各种艺术活动。小学生参加的校外艺术活动原则上仅限在设区市内进行。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开展课外艺术活动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不得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报名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简章、证书、指导教师证书不得出现教育行政部门(含内设机构)印章、字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不得将学生自愿参加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与学生升学、评优、参加艺术竞赛等挂钩;考级优秀指导教师不得与教师评优、评职称等挂钩。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及教育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严格规范。省自考办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并自觉接受考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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