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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006年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3  来源: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

我厅制定的《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006年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各级教育装备部门等(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本规程办理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是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全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职能部门,在省教育厅领导下,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承办教育系统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依法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五条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装备中心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1)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教育系统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具体的项目由省教育厅提出,经省采购办审核后定期公布。

    第七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逐项列出,单独编制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报《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见附2,以下简称《建议书》)。

    《建议书》是采购单位具体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执行部门集中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填报;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按规定向省采购办办理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列入本年度部门集中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0月底前申请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采购办审批。

    第十三条  省采购办对上报的《建议书》进行确认后,于当月25日前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下达给省教育厅,抄送装备中心。

    《确认书》是执行部门集中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依据,装备中心应当按省采购办的确认意见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部门集中采购预算或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手续。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实行分级集中与自愿委托的原则。采购单位将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直接或通过当地教育装备部门集中后委托装备中心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委托装备中心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必须与装备中心签订《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见附3,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各采购单位无特别要求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装备中心可与采购单位按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十六条  装备中心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装备中心对采购单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委托采购项目每月20日报送装备中心汇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统一报省采购办确认。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0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装备中心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采购办备案。同时,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国家及省级政府采购媒体公布。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公告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日报、浙江政府采购网、 浙江教育网和浙江教育装备网。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日报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参加部门集中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按规定从省采购办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装备中心推荐报省采购办确认。

    第二十四条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装备中心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装备中心应结合实际制订并公布内部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应报省采购办备案。

    各采购单位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监察室、计财处、审计处要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常性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装备中心应在采购活动开始2个工作日前通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装备中心应及时通知各采购单位,并按规定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省采购办备案,并及时抄送相关的采购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装备中心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采购办批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条  采购结束后,由各采购单位(最终用户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为核对采购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等。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采购单位或装备中心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但直接参与该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束,验收人(或验收组组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见附4,以下简称《验收结算单》)上分别签署验收、结算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四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直接通知供应商,也可以通过装备中心通知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超过限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作退货处理。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装备中心协商一致并报省采购办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它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单位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装备中心协商一致,并报省采购办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采购资金。

第六章  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的管理参照原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普教仪器电教设备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教学器材供应调拨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浙教供字(1992)第28号 (1992)财行17号)的要求执行;装备中心按原规定设立的采购资金专户用于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的汇集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根据装备中心抄送的采购合同中的货款金额将采购资金汇入采购资金专户。

    第三十七条  对采购金额较大或履约周期较长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需将采购资金分期缴存“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资金专户”的,应当在上报委托采购项目的同时提出分期缴存计划。

    第三十八条  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时,必须填制“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货物发票等,经审核后通过部门集中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单位按集中支付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附:1.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方式审批表

    2.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

    3.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4.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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