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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公办高中电教教材代办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9-25  来源:

 

[文号:陕教资〔2006〕6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发展计划局:
    为了促进高中信息技术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公办高中电教教材代办费的管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办高中可按原陕西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电教教材代办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财发〔1998〕10号)精神收取电教教材代办费。凡符合条件的公办高中、完全中学高中部(含职中、中等专业学校),必须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经省级教育、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
    二、从2006年开始对电教教材代办费使用情况实行年审制度。对违反原陕西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电教教材代办费收费范围和审验的通知》(陕教电〔1999〕7号)规定的学校,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将取消其收费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省教育纪工委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年审工作的要求
    (一)各公办高中要如实填写审验表,交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初审,经辖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复核合格后加盖公章,再报送省级教育、物价部门审验。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对外公布合格学校名单,未列入名单的学校一律不得在新学年继续收取电教教材代办费。
    (二)省级审核委托省电教馆实施。各市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审验表交到省电化教育馆,逾期不予受理。2006年审验的交表日期截止于11月10日。范围为2004年至2006上半年共5个学期的电教教材代办费收取和使用情况。
    (三)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和有关学校应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凡违反规定的学校一律不得上报,并通报批评。
    (四)本文件可在陕西教育网http://www.snedu.com下载。

  附件:陕西省公办高中电教教材代办费收费工作审验表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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