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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11  来源:

 

赣教计字〔2006〕135号

各设区市,项目县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江西省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省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中小学  基础设施   改造工程  管理办法  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7月26日印发


江西省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实施管理,明确目标、分清职任、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圆满完成“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县(市、区)和项目学校。

第三条“工程”实施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工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工程”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专项安排。其中: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亿元,按照2005年由政府举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人数(含县镇)平均分配到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省、县(市、区)6:4的比例配套安排2亿元。

第六条 “工程”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省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将县(市、区)配套资金集中到省,并同省补助资金一道,下拨至县(市、区)财政国库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审核后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按进度拨付给商品供应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专户开立后3日内将专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第七条 “工程”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要主动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项目县(市、区)要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并编写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书。

第三章 建设内容及范围


第八条 “工程”建设首先一次性解决农村中小学课桌椅问题。杜绝学生自带课桌椅现象,更换、维修破旧不堪课桌椅、解决参差不齐的课桌椅等问题。今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课桌椅购置专项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后,课桌椅的维修、添置主要由学校日常公用经费中开支。

各县(市、区)中小学课桌椅问题解决后,结余资金用于解决学校厕所、饮水问题。在安排具体项目学校时,优先解决没有厕所和饮水条件的学校,再改善条件差、饮水设施不完善的农村中小学。如资金不足,今年不能完全解决学校厕所、饮水的问题,可制订规划,分年解决。所需资金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危房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中安排。

第九条 项目学校为政府举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含县镇),在布局调整中将要被合并、取消的学校以及城市学校不列入“工程” 实施范围。

第四章建设标准和模式


第十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以下全省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进行:

(一)课桌椅、讲台购置标准

课桌椅购置主要以木质材料制作的单人套为主,农村中小学校购置的课桌椅必须是杂木质材料制作,县镇中小学课桌椅的购置原则上也应是杂木质材料制作,特殊情况也可购置其它材料制作的课桌椅。教室讲台一律为木质材料制作。

课桌椅、讲台尺寸规格执行GB/T 3976一2002国家标准,样式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厕所新建、改建标准和模式

新建厕所以建室外水冲式为主,建筑结构以砖混结构为主,建筑样式及风格由省统一设计确定,各项目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进行选择。

建设规模按学生人数确定,建筑面积执行《江西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校舍规划设计和建设暂行规定》、《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

小学按在校男女学生总人数平均16人设置一个坑位,每个坑位建筑面积3.75平方米,男厕所按每32人设置1米长的小便槽。

中学按在校男女学生总人数平均20人设置一个坑位,每个坑位建筑面积3.75平方米,男厕所按每40人设置1米长的小便槽。

(三)新建、改造饮水设施模式

小学应采取打水井安装水箱和建水泥水池为主,中学采取打水井建水泥水池和水塔为主,有条件的中小学也可接入当地自来水管网取水。学校新打水井大小,水池容量应根据学校规模和学生人数进行测算。各县(市、区)应根据各自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和改造饮水设施。

第五章规划编制及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报《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工程投资计划表》。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课桌椅、厕所、饮水设施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工程”规划。

第十二条 “工程”规划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控制数和“工程”建设内容、范围、轻重缓急的顺序等要求,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工程”规划要注重建筑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从实际出发,本着经济、实用、够用、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铺张浪费,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认真编制“工程”规划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汇总,由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各地执行。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规定,严格规范项目申报、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学校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思想,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为抓好工程进度,节约人力、物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所属县(市、区)的课桌椅政府采购及改水、改厕工程建设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要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要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测,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反馈“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报告重要事项,并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建设成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通过简报形式,通报全省“工程”的实施情况,推广工程建设中的经验和措施。

第十九条 “工程”力争在2007年8月结束。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并在醒目的墙上镶嵌一块“项目终身责任牌”,责任牌上要有项目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质监单位和质监人、项目学校法人代表、开工年月、竣工年月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学校在“工程”竣工后,将有关资料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备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省、市、县(市、区)各级与“工程”相关的文件、信息、简报等; 2、“工程”项目申请表及其他报表;3、“工程”规划实施方案;4、“工程”招(议)“标书及相关资料;5、“工程”施工记录;6、工程竣工验收文本;7、“工程”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等。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实行责任事故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或事故或人为影响项目进度、延误工期的,要及时纠正,对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建设标准、式样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内容、范围建设,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仍然存在学生自带课桌椅或学校课桌椅破烂不堪、参差不齐等现象,将停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当地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工程”实施的领导和管理,省级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成的厅际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教育、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通过“工程”的实施,各地要逐步建立起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的长效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西省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厅际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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