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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广西修改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0-21  来源:

 
   为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日前自治区教育厅重新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处处体现“以学生为本”和关注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等弱势群体的管理理念,存在着十个亮点:
    一是重申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
    二是首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籍管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规定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在收费、学籍号编序、入团入队和评优等学籍管理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同时可根据其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减免不必要的手续和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各中小学校在其学籍管理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
    三是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四是明确企事业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可转学至原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改变了以往民办和企事业中小学校只能转入同类性质学校就读的规定。但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五是规定实行免杂费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律不得收借读费。
    六是对学生的考察,强调突出考察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考试并重。要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评定档案,强调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
    七是学业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小学学科成绩均以等级形式呈现。实施课程改革的初中,学科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并逐步全面推进以等级形式呈现初中学科成绩。
    八是不得将中小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不得设置重点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公布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
    九是不得组织统一命题的期中或期末考试,减少考试次数。规定学生的学科学业考试由学校组织,不得组织统一命题的期中或期末考试。小学每学期只举行期末考试一次,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中和期末考试各一次。
    十是对学生的奖惩要做到“以学生为本”。 对学生的奖惩均要通过民主程序,均需要通过由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领导参加的评议会,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建议,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让其接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年龄不足16周岁的,凭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到原校复学,学校应及时予以接收,加强在心理和生活上的教育,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此外,为适应未来电子学籍管理的形势要求,修改后的学籍管理办法还引入了学籍主号和学籍副号的管理办法。学籍主号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或者按照身份证号的编写方式给予编号),以保持学生信息的唯一性,便于电子学籍管理的信息查询。学籍副号则与传统学籍编号一致。目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学籍主号和副号的学籍管理办法。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可在城区和县城学校试行学籍主号和副号的学籍管理办法,其他地区则暂时统一实行学籍副号的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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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培训会的函
  • 云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第5号《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学生社会保障卡(学籍管理卡)发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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