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教育局:
根据国家关于对中小学教学用书实行严格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审查、使用工作的管理,现制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审查、使用工作的意见》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审查、使用工作的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立项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送审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审查、使用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对中小学教学用书实行严格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审查、使用工作,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存在的乱编、乱订、乱用教学用书现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提高学生用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深入实施,特就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审查、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学用书的编写 (一)本《意见》中所称中小学教学用书,是指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中小学(含幼儿园)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国家课程配套使用的学生学习用书(包括电子类音像教材、各类学具等)、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等。 (二)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编写实行申请立项与审核批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学教材审查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国家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地方课程的教材。教材编写必须向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并核准后方可编写。区内外具备编写中小学教学用书资格的单位于每年3月或9月底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立项,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立项申报表》,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编写者的资质、教材编写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于每年4月底或10月底前向申请编写单位下达《关于同意编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的通知》,由编写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写。 (三)教学用书编写单位申请立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编写的教学用书的名称、编写目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 2.拟编写的教学用书的主要特点。 3.申请编写的教学用书的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4.区内外目前编写此类图书的基本情况。 5.申请编写单位及本书主编的基本情况。 (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编写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参与教学用书的编写。 二、教学用书的审查 (一)所有进入中小学校的教学用书必须经过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组织的审查。 (二)送交审查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立项。 2.有立项批复、送审报告。 送审报告包括:教学用书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学用书体系结构,教学用书特色、使用对象及范围;参加编写人员的具体名单及分工;主编对送审教学用书的综合性评价意见,并在评价意见上亲署签名。 4.送审的教学用书必须是经过三审后的齐、清、定的书稿(教学挂图和图册送审制版图)。 5.所报送的教学用书应为白皮书,教学用书的封面、扉页均为白皮,不得出现有关教学用书编写或出版单位、人员等字样。 6.教学用书的前言、封面、扉页一份,以备审查使用。 7.送审教学用书的开本和版式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送教材必须装订成册,且达到送审要求的册数(一式5套)。 8.根据新闻出版署《重申编制出版中国地图的有关规定》 “中国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各种地图在印制前,须将样图送有关部门审核。地方出版社报国家测绘局和外交部审核;军队出版社报总参测绘局和外交部审核”的要求,涉及以上内容的教学用书需持有以上单位审核证明或审核文号,方可报送。 9.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送审申请表》,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出版社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进行出版中小学教材资质确认。 10.送审教学用书均须提供送审报告。 为提高教学用书的编印质量,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教学用书,专家在审读时可以向审查办提出不予审查的申请,经核实后,审查办将该教学用书退回送审单位,不予审查。 (三)中小学教学用书实行初审、复审和三审制度。经过三审仍未通过的,终止审查,取消其送审资格。 (四)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编写期限为一年。经批准立项的教学用书编写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写后,凡供春、秋季学期用书的,应及时分别于次年5月和10月底前将送审报告和所编教学用书的样书一式5套(本)送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由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于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对有关教学用书进行审查。教学用书审查时间一般为1个月。 教学用书的送审本一般应是全套教学用书,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学用书和全套教学用书的体系框架及说明。送审者在申请初审时应提交送审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送审申请表》和教学用书书稿。属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的,还需要提供教学用书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等情况。 (六)经审查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分三种情况作出结论: 1.修改后通过。送审教学用书基本达到审查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可进行试验或供学校选用。 2.重新送审。教学用书尚未达到审查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可继续送审。 3.不予通过。教学用书不具备修改基础或存在严重的政治错误,不得再送审。 (七)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教学用书,由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开具《广西壮族中小学教学用书审定批准书》,批准书注明“审定批准号”。对经审查通过的教学用书,出版印刷时,在书的封面上左方标注“××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试用)”的标识及审定批准号,允许进入区内中小学校供学校和学生自主选择使用;对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教学用书,不得进入中小学校使用。 (八)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通过审查的中小学教学用书进行评价,促进中小学教学用书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新情况,形成中小学教学用书更新的运作机制。 凡首次审查通过投入使用的教学用书,在使用一轮后,编写单位应根据使用情况对教学用书进行全面修订,并将修订教学用书送自治区审查委员会审查,才能再版。对已审查通过的教学用书,在每次修订后或重印前,均应送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组织复审,并按复审意见进行修改,不得在复审前擅自重印发行。 (九)经审查批准的教学用书出版后,须送5套(本)给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教学用书的使用和管理 (一)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经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试验期原则上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试验范围的,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二)地方课程教学用书试验应征得试验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选用地方课程教学用书时,要按照“少而精”和学生自愿的原则,指导学生从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学用书中选用,每个科目不得超过一种。 (五)所有进入我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用书,必须通过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才可以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使用。未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教学用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发行和征订。对违规征订使用教学用书的单位和学校,要按《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0〕3号)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盗印进校书刊或使用盗版进校书刊的单位和学校,将移交新闻出版执法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造成的损失,由违规的单位和学校承担,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检查力度。自治区教育厅在每个新学年开学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区性的教学用书检查,并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区中小学教学用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和随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现象,有关单位和学校要限期纠正。对于纠正不力的,自治区教育厅将专门派员进行调查处理并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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