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教师〔2007〕3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我省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启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当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为做好相关课程的补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现就补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修范围和对象 (一)关于补修和免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范围和对象 1.凡是属于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范围,申请教师资格类别的合格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其在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或虽然修学了上述课程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均应按规定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2.以下人员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1)申请教师资格类别的合格学历为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其在合格学历教育阶段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成绩合格; (2)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3)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2003年及其以后岗前培训并获得全省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但对于因迎接国家评估工作需要2006年已经开展认定工作的哈工大等12所高校的申请人员,其参加高师岗前培训的2003年及其以前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 3.参加其他形式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取得的成绩,或者在其合格学历教育期间修学的教育学、心理学分支学科的成绩,均不能作为认定教师资格中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有效成绩。 (二)对其他几种类型人员的掌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人员,申请与其合格学历相适应类别教师资格,可以免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2.对于申请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专升本人员,若专科学历中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其本科学历仍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可以免修;本科学历为非师范类专业且在本科阶段未再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则应补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3.中师或者专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在校期间已修学并且合格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大学本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其修学的小学教育学、小学心理学(或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在申请初中以上教师资格时不能作为已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有效成绩,还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三)关于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范围和对象 以下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其申请教师资格类别合格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 2.其合格学历虽然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合格学历教育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或教育教学实践考核成绩不合格; 3.合格学历虽然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在就学期间参加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但长期(距离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年及其以上)不在教学工作岗位或者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补修和考试。
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中获得的《教育教学技能》合格成绩,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部分,但须进行面试和试讲。 (四)在2004、2005年全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补修课程考试中已经取得合格成绩的,按以下口径掌握: 1.申请与考试类别相同的教师资格时,其合格成绩仍然有效; 2.若原参加考试为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类别的,其合格成绩三者之间可以互通; 3.原参加考试为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成绩,其合格成绩可以互通; 4.对于因迎接国家评估工作需要2006年已经开展认定工作的哈工大等12所高校的申请人员,其2004年及其以前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再有效。 二、补修学科及其内容 补修学科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共三科。 (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内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要按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补修由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层次师范教育类专业教育学、心理学公共必修课程的教学内容。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幼儿师范学校规定的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中等师范学校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专科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本科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教人厅〔1997〕6号)的有关规定,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相关内容。 (二)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内容 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理论,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理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要重点掌握运用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方面的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内容(主要运用上述基本理论进行案例分析)。 按照上述要求,为了帮助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补修相关课程时有针对性地学习,有效地提高其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能力水平,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于原补修课程的教材(《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培训与考试用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进行了修订,供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使用。 三、补修办法 (一)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必须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培训单位参加集中学习,修满规定的学时数,修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参加由补修院校组织的结业测验后,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未参加集中学习,或学习时间未达到规定时数三分之二的,不能参加全省统考。 (二)为加强补修工作管理,保证学习质量和效果,学员参加每一科补修的学习情况和结业测验成绩列入该科考核内容,并纳入该科补修课程总成绩。具体计算办法是:补修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包括出勤情况及学习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占总成绩的10%,补修院校组织的结业测验成绩占20%,全省统考成绩占70%,三项成绩之和核定为该科的总成绩。合格成绩当年申请教师资格有效。 (三)补修学习采取集中授课和课外辅导相结合的形式,使用省教育厅组织编写的专门教材。教学时数每科不得低于80学时,其中,集中授课时数不得低于40学时,其余时间安排课外辅导和答疑等。承担补修任务的院校要认真做好补修的组织、管理和教学工作,按照指定的教材和省教育厅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认真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保证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四)授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布置,并精心批改课外作业。作业以解答案例或者撰写小型论文为主。补修学校要在每科授课结束后组织结业测验,测验可以由学校自行决定采取开卷、闭卷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补修结束后,补修学校要根据学员的学习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结业测验的成绩,按照规定的占总成绩的比例,分别核算出各部分的有效成绩,并于2月15日前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五)承担补修任务的院校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和严格的考勤制度。学员学习期满后,要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鉴定。对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未达到规定学时数的,视为补修不合格,不能参加全省统考和申请教师资格。 四、关于承担补修任务的资质单位的确定 省教育厅将指定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雄厚、教育教学质量较高的高等学校作为全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课程的资质单位,具体承担补修任务。 (一)拟承担补修任务的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具有高等师范学历教育资格的师范类高等学校或者设有普通高等师范学历教育专业的综合类普通高等学校。 2.学校以前承担过补修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补修工作经验,补修效果较好。工作中,学校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管理工作人员素质较高,服务意识强,服务及管理工作到位,学员满意。 3.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设施完善。食堂、宿舍等设施能够满足补修工作需要,后勤管理规范。教学设施完备,教室充足,能够保证补修工作有良好的教学条件和教学环境。 4.具有从事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数量充足、稳定的教师队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拟承担补修课程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5.教育教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教风、学风端正,教学质量较高。能够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和补修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证教学质量。 (二)拟承担补修任务的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就本校的教师队伍情况、办学条件、承担过哪些师范类专业教育教学任务及其做法和经验、对承担补修任务在教学的组织和管理方面的安排和设想、对参加补修人员的食宿管理、本校能承担的补修人数和补修类别等,进行详尽的介绍和充分的论证。 各学校的书面申请须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师范师资处。 (三)省教育厅对申请学校的报告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符合资质单位条件和补修工作要求的,省教育厅将与申请学校签订补修责任书,并正式行文确定其资质,批准其承担补修任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部门和院校不得自行组织补修工作。 (四)补修期间,省教育厅将对承担补修任务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学员意见较大的,省教育厅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承担补修任务的资质。 五、关于补修课程的报名工作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报名办法 1.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补修相关课程,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参加指定的院校组织的补修。普通高校2007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由其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到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 2.申请参加补修人员报名时,须向受理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本人户籍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高校2007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应提交由就读学校出具的本人已完成相关学业的证明)、在职学校或拟聘学校出具的聘任或拟聘证明、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填写《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一)。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报名时要认真查验报名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申请相应类别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不予受理其报名。对于审查合格人员,履行报名手续并登记注册,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聘任或拟聘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查。报名工作截止后,将报名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到省教育厅下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制成软盘,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所辖各县(区)的报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4.各市(地)在受理报名结束后,务必于1月16日—17日向省教育厅提交如下材料: (1)以“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信息系统”制成的补修和考试报名情况光盘一张; (2)以“考试信息系统”打印的《报名人员名册》(一试两份)、《报名情况统计表》(一试三份)、《考试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同时填报《补修教材征订单》(附件五,一式两份)。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办法 1.为加强补修工作管理,今年将对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修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采用影像和指纹识别系统,由省教育厅统一对补修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照相、采集指纹以及基本信息录入。 2.属于普通高校、中(省)直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的,到其任职或拟聘任的学校的师资管理部门报名;属于市(地)所属成人高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的,由其任职或拟聘学校统一到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 3.补修人员报名时,须向任职或拟聘学校提交本人户籍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职学校或拟聘学校出具的聘任或拟聘证明,填写《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报名登记表》。 4.普通高校、中(省)直属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的补修人员,要由任职或拟聘学校填报《报名人员名册》一式两份、《报名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补修教材征订单》(一式两份),并提交给省教育厅采集指纹等信息的工作人员;属于市(地)所属成人高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并提交上述材料。 5.为便于省教育厅对补修人员报名情况进行审查并照相、采集指纹和录入基本信息,拟在全省设立若干个报名点,具体安排如下: 黑龙江大学报名点:包括校址在哈尔滨市、绥化市的各类高校(1月9日-10日,每天8时—17时,地点在哈尔滨学府路74号,黑龙江大学体育馆。联系人:赵丽辉,联系电话:0451-86608342); 齐齐哈尔大学报名点:包括校址在齐齐哈尔市、大庆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的各类高校(1月11日8时—17时,地点在齐齐哈尔市中华西路35号,齐齐哈尔大学东区大学生指导中心大厅。联系人:范晓峰,联系电话:0452-2738336); 牡丹江师范学院报名点:包括校址在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的各类高校(1月12日8时—17时,地点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号,牡师院院内综合楼。联系人:朱春旺,联系电话:13946361607); 佳木斯大学报名点:包括校址在佳木斯市、双鸭山市、伊春市、鹤岗市的各类高校(1月13日8时—17时,地点在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佳木斯大学一区D院图书馆楼。联系人:关劲秋,联系电话:0454-8618585)。 各高校和各市(地)要按照上述安排,认真组织本单位报名人员按时接受资格审查以及信息采集,并提交《报名登记表》、《报名人员名册》、《报名情况统计表》、《补修教材征订单》等材料。各报名点要按照省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组织准备工作 (三)关于补修费和考试考务费 1.参加补修人员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批复》(黑财综〔2004〕29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2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补修费的批复》(黑财综〔2005〕2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非师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补修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18号)的有关规定,向受理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补修费(每科120元)和考试考务费(每科25元)。 2.各市(地)教育局和各高等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提交有关报名材料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缴纳补修费和应由省教育厅提留部分的考试考务费。补修费的上缴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非师范类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补修费省与市县分成比例的批复》(黑财综〔2005〕41号)的规定执行。补修费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要全额上缴省教育厅,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按照100元/科次缴省教育厅。考试考务费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要全额上缴省教育厅,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人员的按照10元/科次缴省教育厅。 六、关于补修课程的全省考试工作 (一)参加补修相关课程人员,按照规定的学时数修学规定的全部内容后,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 (二)考试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三张试卷,采取闭卷考试形式,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卷面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范围不超出省教育厅组织编写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课程教材的内容,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命制试题,统一组织评卷和发布考试成绩。 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2007年3月3日,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是: 8:00—10:00 考试教育学 10:30—12:00 考试心理学 14:00—16:00 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考试由市(地)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地点设在市(地)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地。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由其所在的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地进行。对于报考各类别总人数不足200人的市(地),可合并到临近市(地)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根据报考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考试地点设在一个或若干个省辖市。 (四)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报考人数,按照报考类别,分别单独编排考场,每个考场人数为30人。各类别尾数考场不足10人的,可以按照两个类别混编考场。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由省教育厅按照上述原则,统一设置考点和编排考场。 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报名结束后及时为报考人员办理准考证。准考证由省教育厅印制底样后,由市(地)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打印。 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打印出的准考证贴上报考人员照片并加盖公章后进行塑封,于考试一周前核发至报考人员手中。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准考证,由省教育厅打印,各院校和各市(地)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领取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照准考证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准时参加考试,两者缺一不可参加考试。 (五)各报考类别的各科试卷分30份袋、10份袋(不含备用卷)两种规格,并按报考人数发放。各市(地)在报考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试卷预订单》报省教育厅。 各市(地)要在考试前,派专人(不少于2人)乘专车按规定时间,持领取单位介绍信、领取人工作证到省教育厅指定地点领取,并按要求填写试卷交接单,认真核对数目、科目,办好严格的交接手续。 各市(地)运送试卷必须制定和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必须配有专人专车。领取试卷人员在领得试卷后要立即返回,不得在驻地逗留,严防试卷泄密事故发生。 各市(地)对领取的试卷要严密保管,试卷必须存放在单独设置的保密室内,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考试结束后,按上述试卷的护送、保管等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统一送到省教育厅指定地点。试卷的交接手续也应按上述办法办理。 (六)考试结束后,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卷。评卷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人员将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录入到《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考生补修期间学习情况的成绩、结业考试成绩和全省验收考试成绩核定其补修的总成绩,打印《补修成绩册》和《补修成绩证书》下发到各市(地)和各高校。各市(地)和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成绩册,将补修人员的补修成绩如实填写在《报名登记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将此表装入其本人申报教师资格档案备查。同时,将本人的照片贴在省下发的《补修成绩证书》上,加盖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钢印后,核发至补修人员手中。补修人员在申请教师资格时,要以《报名登记表》和《补修成绩证书》作为其补修相关课程并且合格的依据。 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是国家对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质量,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的关键环节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补修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保证补修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一: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报名登记表 附件二: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报名人员名册 附件三: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报名情况统计表 附件四: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试卷预订单 附件五: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教材征订单 附件六:2007年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数据库子系统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