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陕教资〔2007〕7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发展改革局: 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关于我省公办高中电教教材代办费管理使用的通知》(陕教资〔2006〕60号)精神,省教育厅、物价局对我省收取电教教材代办费的公办高中(含完全中学高中部及高级职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进行了审验。现将审验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今年春季开学之际,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名单,监督各学校按规定收费,不允许审验不合格的学校擅自收费。省教育厅、物价局随后将择机抽查。 省教育厅、物价局重申,我省公办高中电教教材代办费管理和收取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公办高中电教教材代办费管理使用的通知》(陕教资〔2006〕60号)精神执行。各市、县(区)教育局、物价局要切实重视审验工作。根据安排,2007年度的审验工作将于2007年上半年进行。各市要按时上报,加强管理,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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