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教继〔2007〕2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5〕32号)中相关的体检标准,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起,我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均按此标准执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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