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教体〔2006〕2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为了加强中小学生体育锻炼、活动、训练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体艺厅〔2005〕7号)精神,现就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GB/T19851—2005)国家标准,规范我省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省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中小学校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为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中小学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和质量把关工作,认真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为确保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的装备质量,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价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今后每两年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加强对全省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的生产、施工供应商资质审核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通过招标确定经销商代理采购工作,在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装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业务管理。
五、凡未经公开招标进行资质审核和质量检测的供应商不得向我省中小学销售体育器材和进行场地施工,今后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采购国家标准以外的产品和项目。
六、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加强对中小学采购环节质量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已经采购并投入使用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的质量检查,以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和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要广泛宣传、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七、今后,省教育厅在各类检查、验收工作中,将把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的质量、安全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对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八、GB/19851—2005《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可在“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网站”下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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